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我市自1995年首次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增加经费投入,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艾滋病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出现了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趋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建设“平安上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充实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进一步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协调各部门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健康教育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组织。要坚持面向群众、正面引导的原则,以农村、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实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到2007年,全民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65%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达到9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85%以上,看守所、拘留所等被监管教育的人员达到95%以上。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计划,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列为工作重点,设立专门栏目,精心制作有关公益广告,积极开展相关知识宣传,并定期播放或刊登。 卫生部门负责向群众编印发放宣传资料,并为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设立艾滋病防治咨询热线,为患者、感染者和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教育部门要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教材,在初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开设专门的性教育和艾滋病、性病防治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课时。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对在押罪犯、被羁押嫌疑人以及被收教对象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 农业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编印各类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努力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人事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人口和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的内容,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在社区居民(包括流动人口)中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旅游、文化、体育、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对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服务场所加强管理,结合申领执照、服务人员领证、换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业主和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并要求法人代表负责在公共场所内张贴或放置有关宣传品。 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车站和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开辟宣传橱窗,张贴宣传资料,发放宣传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音像制品。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区繁华地段和交通要道设立的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广告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市区主要街道(马路)设立公益广告牌(栏)。乡镇(街道)和社区负责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就业前培训的内容。 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坚定不移地开展高危人群行为干预 积极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手段。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采取干预措施与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致性,解放思想,以是否有利于防治工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标准,坚定不移地开展各种有效的高危行为干预措施。 (一)大力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止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 要采取适宜形式,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公开发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布局、设置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免费发放安全套。卫生部门负责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安全套。宾馆、旅店、公共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督促经营业主在其场所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积极推广在客房放置安全套。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套质量的监管。推广安全套以免费提供为主,也可适当收取成本,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套价格的监督管理。 鼓励安全套经营企业以药店为基础,利用各种商业网点销售安全套,并通过“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向农村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获取安全套。 (二)加强干预队伍建设,依法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要根据国家卫生部的要求,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所),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并配备专门的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伍,开展干预工作。 加强对医务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等职业暴露人员的保护。卫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防护知识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研究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及装备,对职业暴露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免费提供预防性用药,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四、认真做好艾滋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实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 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和社区建立规范化的监测哨点。卫生部门要做好艾滋病疫情收集、流行态势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全市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市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均应建立初筛实验室。 各地在健康体检中要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作为常规项目,及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具备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孕产妇和手术病人进行产前和术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对所有进入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戒毒人员、劳教人员和罪犯进行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 五、彻底切断血源性和医源性传播途径 血源性传播是最具危险性的艾滋病传播途径。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组织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严格血液制品准入制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用血和血库管理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防止交叉感染。采供血机构对所有血样必须严格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保用血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健全消毒管理制度,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回收和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不法行为。 要加强对口腔、美容医疗机构以及美容美发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培训,对有关场所、器具的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做好药品供给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的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市人民医院是我市的艾滋病定点诊治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力量,财政、卫生等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有效地开展艾滋病救治工作。要坚持艾滋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提倡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原籍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要严格保密制度,为感染者和患者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和治疗环境。 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关押,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市人民医院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有效落实国家救治关怀政策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城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纳入当地低保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对感染者或患者本人另外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20%的家庭,对患者本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 教育部门要落实已故艾滋病患者子女的免费就学政策。卫生部门要落实对孕妇提供免费咨询、筛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母婴阻断治疗。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免费咨询和免费血液初筛检测服务。 大力开展对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有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志愿者队伍,开展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家庭护理及心理咨询服务,努力减少社会歧视,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社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小分队,为感染者和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健康咨询、药物分发、家庭护理等服务。 八、加大投入力度,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界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市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投入,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艾滋病疫情态势及防治工作的需要,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确保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预防性干预、示范区建设、必要的药品采购、科学研究、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等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安、司法、卫生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市政府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的津贴。 积极鼓励和引导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要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九、认真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 2005年我市被列为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切实开展各项建设活动。用三年时间,通过开展示范区工作,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有效机制,建立以乡镇和街道为基础的艾滋病防治网络,为艾滋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关怀,开展宣传教育、监测检测、行为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有效地控制艾滋病在我市的进一步传播。
附件: 1、上虞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上虞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职责分解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上虞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泉标 副组长:蒲伟明(市府办) 朱国华(卫生局) 成 员:胡 斌(市委宣传部) 黄康兴(发展和改革局) 章兆钧(教育体育局) 黄德宝(科学技术局) 柳 颖(公安局) 朱宝千(民政局) 章幼娟(司法局) 丁新安(财政局) 丁伟年(人事局) 丁 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朱鑫海(建设局) 陈福泉(交通局) 杨永苗(农林水产局) 陈淑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陈祥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王德云(卫生局) 朱秀兰(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沈雅君(风景旅游管理局) 钱建红(工商行政管理局) 钟 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杨闰世(杭州湾上虞新区管委会) 阮虹娟(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徐小军(总工会) 何叶春(团市委) 陈桂花(妇 联) 赵卫国(上虞日报社) 徐孝龙(铁路上虞站)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王德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上虞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职责分解
一、综合工作 (一)市政府成立上虞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与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合并),下设示范区工作办公室,有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或协调会议,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活动记录齐全。有执行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政府领导了解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每年参加本地公开的、公众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活动。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中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有具体年度工作计划,有活动和检查记录,有工作总结。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责任人员清楚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并组织开展工作,能明确说出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市政府和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上虞日报社等部门(单位)为重点,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对各自的工作组织情况开展自查。 二、市委宣传部 (一)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精神和有关要求,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并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对我市艾滋病防治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加强对安全套价格的监督管理。 四、市财政局 (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投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艾滋病疫情态势及防治工作的需要,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和示范区配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确保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预防性干预、示范区建设、必要的药品采购、科学研究、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等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 (二)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做好效益评估工作。 (三)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制定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市卫生局 (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负责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管理、协调、技术指导、培训、检查、总结汇报、经验交流等具体工作。 (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为各部门(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措施和血液管理,加强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建设,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所),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并配备专门的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伍,对高危人群开展调查、宣传和干预工作。 (六)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免费咨询和免费血液初筛检测服务。设立艾滋病防治咨询热线,为患者、感染者和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七)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诊治工作及随访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同时为其家属和周围人群提供服务。 (八)负责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 (九)负责对医务人员职业防护知识的培训,配合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对公安司法干警等职业暴露人员进行职业防护知识的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暴露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免费提供预防性用药,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六、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上虞日报社 (一)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有关卫生健康栏目以科普知识教育为主。 (二)有计划地刊播预防艾滋病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报纸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或公益广告,保证每2周刊登1次以上。在每年12月的世界艾滋病日防治宣传活动期间,应加大宣传力度,在电视、广播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艾滋病防治内容的报道。 (三)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用有线广播等贴近农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每个乡镇(街道)广播站要有1套以上录音材料,宣传广播每周1次以上。 (四)建立评价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宣传质量,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城乡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七、市公安局 (一)坚持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毒活动,配合市卫生局打击非法采血活动和整治非法性病诊疗场所。 (二)负责对所有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进入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在押罪犯、被羁押嫌疑人以及被收教对象等进行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做好上述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关押,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期满后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做好对他们的监控工作。 (四)做好全体公安干警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公安干警的职业防护知识培训,增强民警的自我保护能力。配合市卫生局对职业暴露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切实保障公安干警的职业安全。 (五)配合和支持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在宾馆、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内放置安全套,张贴宣传画和设立宣传资料存放处。 八、市司法局 (一)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 (二)会同市卫生局制定艾滋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三)做好全体司法干警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司法干警的职业防护知识培训。 九、市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把艾滋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我市重点科研计划。 (二)对艾滋病检测试剂、治疗药物、疫苗及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经费投入。 (三)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十、市教育体育局 (一)负责全市大中专、中学生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中专开设专题讲座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 (二)负责发放大中专、职高和高中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资料,发放率达到100%。 (三)负责对全市初中及以上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率达到100%。 (四)在全市初中及以上学校的校园宣传栏中要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内容定期更新。图书馆、阅览室要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 (五)对艾滋病患者孤儿实行免费就学。 十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一)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的内容,充分发挥基层宣传服务网络的作用,在社区居民(包括流动人口)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布局、设置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免费发放安全套。 十二、市人事局 (一)解决艾滋病防治机构及人员编制问题。 (二)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基本医疗保险和困难补助问题。 (二)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组织对全市劳务输出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配合市卫生局落实对劳务输出归国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吸毒活动,加强对公共娱乐和服务场所的管理。 (二)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进行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三)督促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在其场所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张贴或放置有关宣传品,积极推广在客房放置安全套。 十六、市交通局、铁路上虞站 (一)把艾滋病防治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候车厅(室)和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放置供乘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音像制品。 (二)在人群集中的地方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 (三)候车厅(室)的电子显示屏,要定期播放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每天1次以上。 十七、市民政局 (一)负责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 (二)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纳入当地低保救助范围,对感染者或患者本人另外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济。 (三)积极鼓励和引导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十八、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及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一)负责管辖单位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及有关管理工作。 (二)布置并督促宾馆、旅店及有关公共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在其场所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并张贴宣传画和设立宣传资料存放处。星级宾馆(饭店)每间客房均应放置安全套和宣传资料。 十九、市农林水产局 (一)会同市卫生局做好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编印各类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二)以“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群众性活动为载体,纳入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内容。 二十、市建设局 负责在市区繁华地段和交通要道设立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广告牌2~3处,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 二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加强对安全套质量的监管。 (二)加强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回收和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不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严格血液制品准入制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新区管委会 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十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一)配合宣传、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三)团市委负责开展“青春红丝带”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每个青少年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在每个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一支青年志愿者宣传教育小分队。 (四)市妇联负责对15岁至49岁的妇女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每人接受1次,面对面宣教率达到100%;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列入 “女性素质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等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辅以相应的干预措施;配合市卫生局对来自艾滋病重流行区嫁到我市的妇女进行艾滋病的检测工作。 二十四、市红十字会 (一)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和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二)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部门(单位)均应根据国家和我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加强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
主题词: 卫生 艾滋病 防治 意见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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