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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05-12-0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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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调动乡镇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乡镇事权范围,合理界定乡镇财权,基本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财经纪律前提下,实行“分灶吃饭”,各乡镇按规定权限自主安排预算,自求平衡。
  (三)讲究效率和兼顾公平相协调的原则。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实行发展优先、区别对待、统筹兼顾。对一类乡镇和二类乡镇,保持财力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调动其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三类乡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转的支出需求;积极鼓励创建生态型企业,促进山区农民增收,保护生态环境。
  (四)公开和透明相一致的原则。科学、简洁、规范,便于操作,利于结算。
  二、主要内容
  (一)划分乡镇类型。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个竞争圈乡镇划分乡镇类型。第一类型(6个):道墟镇、上浦镇、丰惠镇、小越镇、崧厦镇、沥海镇;第二类型(7个):汤浦镇、章镇镇、梁湖镇、驿亭镇、谢塘镇、盖北镇、永和镇;第三类型(5个):长塘镇、岭南乡、陈溪乡、下管镇、丁宅乡。
  (二)明确收入范围。按属地管理并兼顾行政管理原则确定。第一类型和第二类型乡镇的收入范围指:在乡镇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和省级企业、市确定的其他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地方税收留市部分。第三类型乡镇的收入范围指: 在乡镇区域内的生态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由市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认定)缴纳的地方税收留市部分。税种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2%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80%部分。
  (三)明确支出责任。根据乡镇事权,乡镇财政应承担本级机关运转以及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主要有:乡镇机关行政支出;隶属乡镇管理的农业、村镇建设、计划生育、民政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户集中供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社区建设、环境整治等公益性支出以及其他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体制结算。
  ⒈一类乡镇。每年以上一年度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 在全市地方税收增长比例以下(含)的,得40%;以上的,得60%。
  ⒉二类乡镇。每年以上一年度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 在全市地方税收增长比例以下(含)的,得60%;以上的,得80%。
  ⒊三类乡镇。每年以上一年度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80%。
  (五)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⒈一般转移支付。按乡镇2004年12月份的人员和经费标准进行定额计算,分别乡镇类型,确定行政和事业人员经费、社区居委经费、公务费、专项业务费等一般转移支付额。
  ⒉专项转移支付。根据乡镇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分别乡镇类型,确定山区困难乡镇事权增加补助、经济薄弱村和村干部工资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额。
  (六)设立乡镇财政风险金。考虑到年度乡镇之间财力不平衡状况,设定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困难状况,重点对困难乡镇的机关运转和事业发展进行专项补助,确保基层政权稳定。乡镇财政风险金来源为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2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2%和统筹一类乡镇超收分成的20%。
   三、其他事项
  (一)体制执行期间,不再因增人、减人等因素调整一般转移支付数;因政策性增支而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自求平衡。
  (二)体制实施后,乡镇招商引资或整体搬迁进入到“两区”的企业,其缴纳的地方税收留市部分,经市财政局认定后,实行收入共享,引进乡镇和“两区”各得50%。
  (三)规范市与乡镇非税收入分配制度。对土地出让金,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矿山、砂涂等一次性资源出让收入,在现有分成比例基础上,适当调整乡镇与村分成比例,其中:对矿山,村分成比例调低到20%,镇分成比例调高到40%;对河道砂涂,村分成比例调低到20%,镇分成比例调高到55%;对其他面上砂涂,村分成比例调低到20%,镇分成比例调高到40%。对乡镇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拍卖收入和罚没收入留市部分,除筹措社会保障风险金30%外,全部返还乡镇财政。
  (四)为增强乡镇财政调控能力,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从2005年起,对市财政兑现的扶持企业的有关财政激励政策,通过乡镇财政返还;对农业、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交通、水利、农林、土地整理、山区扶贫等补助到乡镇、村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由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五)各乡镇要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乡镇所有预算内外收支、银行账户开设、票据结报和报表管理等财务行为,实行“一本账”管理。所有乡镇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工业区)财务一律纳入财政办公室集中核算。
  (六)各乡镇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政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支出约束,提高资金绩效,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增长。要坚持收支平衡,量力而行,量财办事,从严控制各类新增债务发生,严禁在正常经费尚有缺口的情况下超越财力搞建设。同时要积极推进“阳光”财政,大力实施财务公开,切实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七)本体制从2005年起执行,暂定五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动,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
  (八)本通知由上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和收支基数另行下达。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 财政 体制 调整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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