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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05-12-0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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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上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含街道,下同)财政建设,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防患财政风险,维护基层政权稳定,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上级其他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乡镇财政工作。
  第三条 乡镇财政是市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办公室人员根据精简、高效原则配备,一般应设置:主任、财政总会计、单位预算会计、出纳、票据管理员、农业财务管理员、财务内审员等。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但财政总会计、单位预算会计和出纳之间不得兼任。主任和财政总会计原则上由公务员担任。
  第五条  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持证上岗。会计业务指导由财政总会计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事宜,须征得市财政部门书面意见。调动或因故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乡镇财政收入与支出;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调整预算;监督乡镇下属单位预算的执行;编制乡镇财政年度决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本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日常培训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四)承办市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财政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七条  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及“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不得列赤字预算。
  第八条  乡镇财政预算由乡镇下属单位编起,层层汇总形成。乡镇财政办公室要指导、审核和汇总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要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的编制方法,早编、细编预算,积极推行部门预算。
  收入预算编制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预算管理体制和现行收费政策规定,按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收入分别测算确定。
  支出预算编制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机构人员情况和支出政策标准,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测算确定,优先保证基本支出,按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依次确定项目支出。
  所有收支项目按照能细则细的要求,细化到点,并在一本预算中全面反映。
  第九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应在乡镇人代会召开前1个月内,将财政预算报告(草案)报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审查,并在乡镇人代会审议批准后7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乡镇人代会审议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初预算时,乡镇财政办公室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和批准。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决算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准确,内容完整,说明详细。乡镇财政决算,经乡镇人大主席团批准后7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一般预算收入管理
  一般预算收入指乡镇财政体制规定的参与体制结算的收入,主要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地方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乡镇财政办公室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般预算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核算,实行全过程公开,并按月向乡镇通报。年度终结后,由市与乡镇进行体制结算,据此确定乡镇预算内可用收入。
  在执行过程中,乡镇预算内可用收入划分为支出基数和超收分成,支出基数为乡镇既得利益,实行按月平均拨付。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收入管理
  乡镇专用基金收入指纳入乡镇财政管理的各类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土地、砂涂、矿山等资源性出让收入;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股本分红等收益性收入;赞助、捐赠等其他收入。其中:土地、砂涂、矿山等资源性收入和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结算后返还乡镇;其他收入由乡镇财政办公室征收,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专用基金收入是乡镇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本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制订筹措办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收费许可证》的内容和标准,依法征收。
  乡镇财政应统揽政府所有收入,并实行直接征收。对确实难以直接征收的乡镇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乡镇财政,不得体外循环,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预算办事,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确保乡镇机关正常运行,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和社会保障费及时缴纳,确保当年度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乡镇财政要严格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自觉遵循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标准、支出范围和支出顺序,不得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尚存有缺口的情况下,增加基本建设投入,超越财力搞建设。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支出实行乡镇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对赞助和捐赠支出,不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过乡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超过5万元的,必须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各项支出必须依据充分,凭证合法,程序规范,手续齐全,杜绝白条等非法凭证报销入账。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移用和挪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要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逐步扩大资金直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除收支规模大、财政风险高、情况复杂(有企业化管理性质)等单位允许按规定独立建账外,其他单位原则上并入行政本级核算,实行报账制。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要独立建账的,由乡镇财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有两个以上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乡镇,应在财政办公室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即“集中统一记账,分户明细核算”。集中核算会计、总出纳和票据审核员分别由乡镇财政办公室有关业务人员兼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除独立核算单位或重点专项资金经批准可以设立银行账户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设。
  第二十二条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往来款、罚没收入等业务一律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由乡镇财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票据由票据管理员保管,建立领、用、存管理制度,实行“双限”(限额、限期)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要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库存现金量必须按银行核定的限额执行,现金、有价证券、现金支票,由出纳保管。支票、专用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
乡镇财政办公室应制订现金领用和结报制度。现金领款必须手续齐全,结报必须明确期限,收入和支出实行分别反映,严禁收入坐支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要加强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历年暂存、暂付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当年发生的,原则上必须在年内处理完毕。所有债权清理应保证法律的时效性,不得无限期拖延,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失。
  第二十五条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财产物资的购置、领用、保管、核算、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设置好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资产核销、对外投资、抵押、出让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物品购置均实行政府采购,各乡镇应按规定的采购目录和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二十七条  乡镇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预(结)算审价和竣工财务决算,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必须以专业审计分局审价结论为准,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乡镇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竣工财务决算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及行政委托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所取得的资金和物品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对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对没收非法财物由乡镇移交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各项开支标准必须按财政法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十条  乡镇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乡镇所属资产不得对外提供抵押,乡镇财政资金一律不得外借。乡镇必须严格控制对外借款,对外借款的债务率(上年债务余额与上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可支配财力指上年乡镇剔除机关正常运转外的预算内外资金。)一类乡镇100%(含)、二类乡镇60%(含)、三类乡镇30%(含)以下的,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上述规定比例以上的,必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并接受市、乡镇两级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乡镇财政要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当期收支,严禁各种形式的支出挂账。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及时记账,做到账证、账实、帐账相符。在年终结账前,应认真进行收支清理,核实会计事项,完成会计业务,次年及时建立新账。
  第三十四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必须按市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各类会计、统计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收入管理、支出(审批)管理、财务管理、核算管理等一系列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机制,健全内部制衡,提高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依法行政。
  第三十五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财政财务档案的清理、登记、归档、借阅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乡镇财政要健全移接交制度。乡镇财政办公室人员调动,由乡镇长负责监交;乡镇长调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办好移交手续,由乡镇党委负责监交,移交清册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乡镇财政要接受乡镇人大、纪委的监督,定期通报乡镇财政运行情况,提供乡镇财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特定问题中的真实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乡镇财政要严格按照乡镇政务公开要求,定期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乡镇财政要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乡镇财政收支情况、提供正确的资料。
  第四十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负责监督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同时,协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处罚或处分,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遵守财政财务制度,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财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及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以前各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主题词: 财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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