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二○○五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二○○五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上虞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虞政发[2003]66号)和《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03]233号)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适度保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对象为: (一)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本市的无固定职业的农转非人员。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费用;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宣传、卫生、财政、民政、体改、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生、农林等部门和农村居民代表参加的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村医管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 (二)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筹资额度、补偿标准、收缴办法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农村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医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农医办工作人员从卫生系统现有事业编制内抽调,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农村医管会决定; (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 (三)对各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发生管理、转院备案、补偿审核等工作; (六)负责对市内医疗单位和市外特约医疗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市农村医管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保辖区内农民合作医疗参加率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保本乡镇(街道)承担的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四)负责本乡镇(街道)合作医疗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 (五)做好本乡镇(街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确认以及在规定的医疗费发生后的审核、结报等工作。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倡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一条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53元标准筹集,其中: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费用,每人每年25元; (二)市、乡镇(街道)按实际参加人数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对一、二、三类乡镇(街道)分别以每人每年13元、16元、19元的标准补助,乡镇(街道)分别以12元、9元和6元的标准补助; (三)省财政按全市实际参加人数以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补助。 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市、乡镇(街道)资助,具体分担比例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持《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参加家庭,其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本人个人缴费部分减半收取,减收部分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村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但不提倡全额补助。 为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费用,各乡镇(街道)参加率应达到农村居民人口总数的75%以上。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经费的收支,采取“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方法。限定2004年12月31日为统筹经费的收缴入库截止日,结算年度为2005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乡镇(街道)负责收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缴纳的统筹费,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次性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凡在收缴入库截止日尚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的,不得享受结算年度的医疗费补偿待遇;凡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后要求参加的,须从下一结算年度开始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市财政和乡镇(街道)的补助资金于2004年12月底前划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市级统筹的方式,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农医办按月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审核后及时拨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只限于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五种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等参照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费用: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市农医办统一安排的健康体检除外)。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4、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医疗费。 5、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7、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8、未经市农医办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 9、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偿基金对规定范围医疗费用的补偿,采用设定每次住院医疗费和年度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额、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办理。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起付标准额500元及以下,不予补偿。 (二)医疗费起付标准额以上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予以基金补偿: 1、5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补偿30%; 2、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40%; 3、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50%; 4、2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 5、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基金补偿限额为20000元。 第十八条 设立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基金。该基金从每人每年筹集的53元资金中,以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统筹设立。 第十九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两类,每类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类救助对象: 1、为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2、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40000元以上; 3、因大病医疗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第二类救助对象: 1、为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2、属于上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户; 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或门诊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 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基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专门的医疗证可在全市乡镇(街道)卫生院及以上的定点医疗单位自主选择住院或特殊病种的门诊就诊,并享受有关医疗服务。 鼓励病人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近接受医疗。因病情需要转市外特约医院就医的,须由市级医疗单位出具转院建议,并报经市农医办备案。长期居住外地或短期外出期间发生疾病,在外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须在其住院后一周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农医办报告,并在30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和身份证、医疗证到市农医办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凡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而发生的符合补偿条件的医疗费,须按80%的比例折算补偿基数。 大病医疗费补偿实行一人一账制度,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单、病历、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有关凭证每周定时到所在乡镇(街道)农医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大病医疗费救助所需提供的凭证与第二十条要求相同,但须经过以下专门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1、由本人或家庭提出申请并填写《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申请表》,经所在行政村或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农医办初审,统一汇总后报市农医办。 2、市农医办根据全市年度大额医疗费发生与申报情况,提出大病救助的初步方案,提交市农村医管会审定。 3、大病救助的办理时间为一年一次,2005年12月份为申请受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 市农医办在办理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享受不合理补偿。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接受市农村医管会和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局应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质量。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有关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 (一)将本人病历卡、合作医疗证借与他人就医、记账的; (二)冒用他人病历卡、合作医疗证就医、记账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四)弄虚作假或病历卡、合作医疗证遗失未及时补办手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申请表
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申请表
年 月 日
户 主
姓 名 |
|
性别 |
|
合作医疗证
号码 |
|
年龄 |
|
患 者
姓 名 |
|
性别 |
|
|
年龄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家 庭 成 员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