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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622/2008-316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盖镇政〔2007〕32号 | 公开日期: | 2008-12-18 05:21 |
发布单位: | 盖北镇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2008年度盖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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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镇政[2007]32号
关于印发《2008年度盖北镇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 根据虞政发[2007]54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2008年度盖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经镇政府研究,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盖北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2008年度盖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虞政发[2007]54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适度保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对象为: 户籍在本镇的所有农业人口; 户籍在本镇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障; 户籍在本镇的农业人口,已参加本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或异地医疗保障的,不再参加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 ㈠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㈡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㈢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七条 镇政府成立盖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其主 要职责是: ㈠做好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㈡确保辖区内的参加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符合规定要求; ㈢确保镇承担的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㈣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 ㈤做好本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的审核、结报等工作。 第八条 我镇2008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每 年125元标准筹集。其中: 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缴纳; ㈡市、镇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对我镇参保农民按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补助,镇财政对所辖村参保农民按每人每年17元的标准补助; ㈢省财政按全市实际参加人数以每人每年6元的标准补助; ㈣中央财政按全市实际参加人数以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补助。 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市、镇财政补助,具体分担比例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持《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参加家庭,其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本人个人缴费部分减半缴纳,减收部分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为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各村参加率应达到参加人口总数的90%以上。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年收缴,限定2007年12月10日为统筹经费的收缴入库截止日,结算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村负责收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缴纳的资金,并以村为单位一次性上缴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凡在收缴入库截止日尚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不得享受结算年度的医疗费补偿待遇;凡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后要求参加的,须从下一结算年度开始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市内定点医疗、市外特约医疗”为主的医疗管理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许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相关的服务合同、药品使用规范、医疗费补偿行为范、审核制度、双向转诊制度、奖惩制度等,切实履行为参保农民服务的责任。实行“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基金结算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保农民在一个年度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及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五种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用药目录、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等参照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费用: ㈠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㈢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㈣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㈤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4、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有其它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流产、堕胎、分娩所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7、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8、未经市农医办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 9、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㈠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设置医疗费起付标准、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分段计算补偿比例,并划分二级及二级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种补偿标准。 1、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发生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 ⑴二级医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下不予补偿。 ⑵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以下分段予以基金补偿: ① 医疗费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补偿35%; ②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40%; ③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50%; ④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补偿40%; ⑤3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补偿35%。 ⑶每人每年累计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为35000元。 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住院或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 ⑴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下不予补偿。 ⑵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以下分段予以基金补偿: ①2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补偿40%; ②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45%; ③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55%; ④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补偿45%; ⑤3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补偿40%。 ⑶每人每年累计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为35000元。 3、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转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4、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 ㈡参保农民在本镇社区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15%的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参保农民必须持家庭医疗证及本人医疗卡(二维条码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特约医疗机构就医,因病需在本市定点医疗住院医疗的,须由经治医师开具住院单,并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病需转市外特约医院住院医疗的,须由市级医院开具转院建议书,经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其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补偿标准与市内市级定点医院一样。绍兴市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均为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外特约医院。参保农民长期居住外地患病或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在外地公立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须在住院后一周内持村委或单位证明、住院证明、医疗卡(二维条码卡)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补办备案手续,其住院医疗费方可按转外就医方式结算补偿。参保农民自行外出就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 镇农医办在办理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借支、挪用和享受不合理补偿。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接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质量。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关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 ㈠将本人病历卡、合作医疗证借与他人就医、记账的; ㈡冒用他人病历卡、合作医疗证就医、记账的; ㈢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㈣弄虚作假或病历卡、合作医疗证遗失未及时补办手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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