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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921/2008-211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08-12-03 08:41 |
发布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效性: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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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试行)
为更好地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保证行政执法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权利滥用,树立城市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借鉴兄弟县市经验,现对自由裁量权作如下规定: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章)行为,按以下处罚尺度执行: ㈠在市区主要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及市中心区域等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按罚则上限的70%以上处罚; ㈡在其他道路或区域范围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按罚则上限的50%以上处罚; ㈢采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处50元/次罚款。 二、城市规划管理 ㈠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均应作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㈡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除责令其改正外,按以下处罚尺度执行: 1、对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原则上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40%以上处罚; 2、事业单位或部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20%以上幅度处罚; 3、对企业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幅度处罚; 三、环境噪声管理 ㈠对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按以下公式确定罚款数额: 罚款数额=最低罚款额×生产规模系数(A))×污染物超标倍数系数(B)×当年违法处罚数系数(C) ㈡系数按下表确定 A——生产规模系数 1、水污染超标排放处罚系数:
2、大气污染超标排放处罚系数:
3、噪声污染排放处罚系数:
B——污染物超标倍数系数 1、水污染物及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倍数系数:
2、噪声污染物强度倍数系数
㈢最低罚款额,法律法规作了规定,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的最高额未规定最低额的,最低额为最高额的10%。未规定罚款的最高额和最低额的,最低额暂定4000元。 ㈣在特定时期(中考、高考期间)、特殊环境(中考、高考点、医院等)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四、公安交通管理 对在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员在现场立即驶离的,不作处罚;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按公安交警部门处罚标准,作罚款150元/次的处罚。 五、上述各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确定后,如系重犯,可再乘以违法次数作为罚款数额,但不得超过法定限额,高于法定限额的按法定最高限额处罚。 六、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减免处罚或减轻处罚,但须提交局案件审查小组审定并经局长同意。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指使的; 3、能积极配合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 七、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罚款,如罚款数额大于听证罚款数额的,根据实际情况,为减少程序,经审批后罚款数额可减少到不予听证数额内。 八、在特定时期,经市政府决定,对某些违法行为要从重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从重或减轻处罚,但加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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