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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216/2008-21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08-12-08 07:14 |
发布单位: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 | 有效性: |
曹娥街道机关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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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根据中纪委和省、市纪委监察机关的要求,联系我街道实际,制订机关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一、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下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就膳的,不准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类有价证券。 三、不准个人从事与自身职权(业)有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无原则地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行中兼职取酬。 四、不准以任何名义或利用职务之便向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推销物品。 五、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到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利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乔迁新居、过节等机会大操大办,更不准借机敛财。 七、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观看、传播黄色录像和淫秽物品,不准涉足色情场所参与色情活动。 八、不准在居住地搞任何特权,不准以任何理由干预居住地村(居)、社区的日常事务。 九、不准向村(居)、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借公款,不准无偿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物品,不准违反财政纪律,不准拖欠财务领款。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庭、亲友在提干、征兵、奖惩等方面说情,搞不正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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