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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32/2008-111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08-12-09 06:41
发布单位: 规划分局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

事项编号:

33012

事项名称: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上虞市规划局(人防办)

实际实施主体:

上虞市规划局(人防办)

处理处室:

上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科

垂直层级:

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免费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年检情况:

不年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报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申报材料:

1、《浙江省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外省单位凭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本省无省级测绘成果归口管理部门的省、部属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 2、申请报告; 3、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 4、用于测绘活动的需提供测绘资质证明及《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

受理地点:

便民服务中心规划(人防)窗口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咨询/联系电话:

82129067


附件下载:33012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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