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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462/2009-238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09-03-03 14:53
发布单位: 东关街道 有效性:

东关街道机关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根据中纪委和省、市纪委监察机关的要求,联系我街道实际,制订机关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一、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下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就膳的,不准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类有价证券。

    三、不准个人从事与自身职权(业)有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无原则地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行中兼职取酬。

    四、不准以任何名义或利用职务之便向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推销物品。

    五、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到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利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乔迁新居、过节等机会大操大办,更不准借机敛财。

    七、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观看、传播黄色录像和淫秽物品,不准涉足色情场所参与色情活动。

    八、不准在居住地搞任何特权,不准以任何理由干预居住地村(居)、社区的日常事务。

    九、不准向村(居)、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借公款,不准无偿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物品,不准违反财政纪律,不准拖欠财务领款。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庭、亲友在提干、征兵、奖惩等方面说情,搞不正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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