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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0025905857/2009-292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丰委〔2009〕16号 公开日期: 2009-04-03 09:27
发布单位: 丰惠镇 有效性:

关于禁止机关干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丰委[2009]16号

 

关于禁止机关干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全体镇机关干部:

为严厉打击和有限遏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我镇政治、经济和干部队伍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虞纪发[2008]3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机关干部禁止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提出如下规定:

    一、机关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相关金融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现金、资产、股份及转借资金等形式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2、介绍家属和特定关系人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为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人员提供担保谋取利益;

    4、以职务影响工作之便,通过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谋取利益;

    5、因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擅离工作岗位,影响机关工作和社会稳定;

    6、因债权债务纠纷,策划、怂恿、参与打砸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

    7、其他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已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关干部,能及时主动、如实向本单位组织讲清有关情况并自行纠正,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或不予处理;对不主动讲清、未及时整改或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谈话诫勉、扣减考核奖(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3、停职检查、待岗;

4、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辞退;

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处理,也可合并处理。

三、机关干部是债务人的,必须主动偿还债务,如实向组织讲清偿还债务情况,严禁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严禁对个别债权人优惠偿还而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是债权人的,严禁利用职权或采用其它手段,和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获得自己优惠偿还。

对非法金融活动,全体机关干部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严要求自己,珍惜岗位,珍惜工作,对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擅离岗位者以旷工论处。

 

 

                             中共丰惠镇委员会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报:市委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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