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002590534/2009-129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教体人〔2006〕14号 | 公开日期: | 2009-05-03 13:18 |
发布单位: | 教体局 | 有效性: | 失效 |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规范在职教师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教学行为的有关意见 | ||
|
||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在职教师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教学的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职教师应立足岗位、教书育人,必须执行“五不准”规定。 1、不准对所教班级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2、不准在校园内进行有偿家教。 3、不准在家里和其他场所以办班形式进行有偿家教。 4、不准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有偿家教。 5、不准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二、在职教师若到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有偿教学,必须符合“五制”规定。 1、申报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报,学校同意。 2、聘任制。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3、备案制。学校在校内公示并报市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同意。 4、限时制。必须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在工作日外进行。 5、纳税制。必须依法照章纳税。 三、在职教师若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有偿教学活动,必须遵照“五不得”规定。 1、当年不得擅自参加县市级及以上相关学科的考试命题。 2、当年不得擅自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的命题及评委工作。 3、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4、当年不得晋升职称。 5、当年不得提任职务。 各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校长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严格管理;学校领导和名优教师要带头向有偿家教说不;在职教师要遵守规范,恪尽职守,为人师表,大力倡导潜心教学的钻研精神、认真负责的奉献精神、勤教乐教的敬业精神,不断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水平。 凡违反一、二两方面规定,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一次予以书面告诫;第二次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对已经取得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实行高职低聘,对名优教师及其培养人选取消其名优资格;第三次予以转岗、分流或待聘、解聘,并追究所在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市教体局接受社会群众的举报,举报电话为:2181577、2207883。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