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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34/2009-129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教体〔2005〕23号 | 公开日期: | 2009-05-03 09:41 |
发布单位: | 教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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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有关民办学校: 中小学生是祖国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 为确保师生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学校饮用水供应提出以下要求: 一、桶装饮用水质量要求 考虑到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对进入校园供师生饮用的桶装矿泉水作如下规定: 1、准入标准:由于饮用水等第二批共10类食品尚不到无证(指没有“QS”认证标志)查处阶段,在已取得“QS”认证和未取得认证的合格饮用水均可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桶装饮用水才能进入校园:①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②产品质量、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③卫生监督部门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达“B”级以上(含“B”级)企业的产品。④具备必要的出厂检测条件和能力。 在此基础上,学校应优先使用已取得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国家级免检产品及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企业的产品。 2、索证项目:所有产品必须按规定索取以下证件:生产加工企业及经销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相关部门提供的生产厂家具备检测条件与能力的证明,每批供应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已取得“QS”认证的产品、国家级免检产品、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达“B”级以上企业的产品,还要索取相应证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确认证明。禁止证件不齐的饮用水进入校园。 二、学校自备水卫生要求 1、自备水供水学校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上游水源,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要加强水源的防护,划定生活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固定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3、学校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及环节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供水水质。 4、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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