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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622/2011-316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盖镇政〔2011〕57号 | 公开日期: | 2011-12-27 14:07 |
发布单位: | 盖北镇 | 有效性: |
关于认真做好二O一一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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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我镇冬季征兵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经镇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人数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上虞市人武部2011年冬季征兵命令(虞政发﹝2011)54号),我镇今冬征兵任务数为13人,预备兵3人,确定预征对象为39人。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今年主要征集2011年年满18至20周岁(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 月31日期间出生)的男性公民。农业户口的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年龄可放宽到21周岁(199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年满18至21周岁(1990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具备高中(含职高、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年龄可放宽到22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年龄可放宽到23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年龄可放宽到24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确定为预征对象。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在校生,高等院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学生也应当征集。优先征集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六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大中专、职高第三年在校实习生,本人自愿也可征集,可将入伍视为实习,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外地就读应届毕业生可到户籍地应征入伍,家属享受义务兵优抚政策。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冬征兵工作的领导,确保我镇征兵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镇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祝荣法任组长;贾桂勇、陈小明、马百根、黄磊任副组长;周瑾静、吕芳、杜银灿、金泽耀、俞增木、葛莉君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贾桂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有关政策 (一)一般优抚政策 按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的规定确定标准。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500元;此外,在校大学生或大学毕业生、赴新疆或西藏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分别在上述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作相应提高。安置费发放标准:退出现役的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按上年度全市农业人均纯收入的50%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二)特殊优惠政策(总参谋部〔2009〕6号文件) 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兵定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处罚措施(按《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执行) 1、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3、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3)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行为。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2)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3)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4)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 (5)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应征公民办理录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5、单位干部和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造成较坏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村、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干部配合抓,集中时间、精力、物力,确保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兵役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各村要想方设法,及时召回应征青年参加身体目测初检、体格复查,做到应参加目测初检对象一个不漏,时间一分不拖,确保万无一失。 (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征青年及家长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把好病史、政治审查关,做到好中选优,切实做到把我镇优秀青年送到部队去,为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附件:1、2011冬季征兵工作实施计划 2、2011年冬季征兵目测初检时间安排表 3、2011年冬季征兵宣传标语
盖北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市征兵办公室
2011年征兵目测初检站设置安排
体检时间:2011年10月24日1天 体检地点:盖北卫生院内征兵体检站 组织领导:站长:祝荣法 副站长:贾桂勇 工作人员: 1、报到登记处:高飞、王秋英 2、政审教育:杜银灿、边派民警3人 3、统计、调查:戴彩珍 4、体检科室传递: 马夏根:负责报到处传递到视力眼科室 王 艇:视力眼科室传递到外科室 谢以涛:外科室传递到五官科室 王亚军:五官科室传递到内科主检室 陆伯苗:内科主检室传递到抽血统计处、病史调查室 潘书丽:病史调查室传递到传递到拍照处 俞增木:从拍照处传递到政审教育处
盖北镇二O一一年冬季征兵目测初检时间安排表
冬季征兵宣传标语
1、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2、维护世界和平,捍卫祖国统一! 3、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4、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努力增强国防意识! 5、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军队在政治上永远合格! 6、一人参军,全家光荣! 7、广大适龄青年要积极报名应征,自觉接受祖国挑选! 8、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9、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 10、国无防不宁,民无兵不安! 11、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 12、天下虽安,忘战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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