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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216/2011-220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1-03-09 10:37 | |
发布单位: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 |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 ||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结合区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区街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帮助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5、指导、帮助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 6、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 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8、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居)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居)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3、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5、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组织召开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 6、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创业、竞职和辞职等三项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查; 7、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8、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选民登记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村(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居)的村(居)民(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 2、户籍不在本村(居),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到村(居)任职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可列入选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力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二)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经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公布后,村(居)民如有异议的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区街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提出,区街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应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三、选举方式 (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两荐直选”的方式。即采取竞选人自荐报名、党员和村(居)民代表民主推荐的无候选人直接选举。 (二)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3-5人组成。其中,单独设立一个妇女委员岗位,实行女委员专职专选。 (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从登记确认的本村(居)选民中产生。同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 2、服务意识强。乐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对群众有感情,对工作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群众基础较好。 3、团结意识强。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配合合作意识和大局观念,心胸开阔,作风民主,关系和谐。 4、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有胜任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和办事能力,有一定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5、自我要求高。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端正,尊老爱幼,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在党员和村(居)民中有较高威信。 6、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知识。原则上新进班子的成员应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原班子成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留任,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并能胜任工作、群众拥护且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不能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员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五)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四、选举程序 (一)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 (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2日前组织召开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集中投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四)投票选举时,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加强投票现场的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秘密写票处,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器材对选票进行拍摄,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五)投票时间应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六)选票由区街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根据各村(居)情况统一印制。 (七)选民凭选民证[加盖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一人一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 投票期间因外出等原因不能上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委托具有本村(居)选民资格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媳妇)代为投票,并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应为候选人之外的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委托投票必须在选举日前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必须持委托选举认可证[加盖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 受委托人、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八)选举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专职妇女委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居)应选职位职数填写选票进行选举,可以选足职位职数,也可以少选或不选,但不得多选。 (九)投票结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场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票数、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报告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十)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职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该职位选举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主任、又为委员或专职妇女委员的,该人选举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委员、又为专职妇女委员的,该人仅计一票。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十一)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二)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十三)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名,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如遇候选人票数相同,应将得票相同的人选均列入候选名单,并将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 (十四)经另行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负责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五)选举结果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备案。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区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十六)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对移交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十七)村(居)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推选与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村(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500人以下的村(居)不少于20名;500人以上的村(居)不少于30名,1000人以上的村(居)35—40名;2000人以上的村(居)40—45名;3000人以上的村(居)45-50人。 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推选村(居)民代表时,应提高党员在村(居)民代表中的比例,村(居)党组织成员应依程序当选村(居)民代表。 五、选举纪律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居)民有权向区街管委会(办事处)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3、对检举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居)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二)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区街管委会(办事处)或者区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 (四)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街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和区街管委会(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指定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2、指定、委派、撤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3、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上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曹娥街道办事处) 2011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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