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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24/2011-15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1-04-23 16:29
发布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11年度局信息报道工作考核办法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信息报道工作,不断提升信息报送质量和刊载档次,充分发挥信息报道的宣传、交流作用,便于上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基层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亮点,更好地为全市环保工作大局服务,结合上级有关信息报道考核的新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下属11个科室、大队、站、分局、所

    二、信息要求

    工作动态信息、典型经验及做法介绍、工作调研材料等适用于报刊、杂志、政务信息等有发表价值的信息稿件。

    三、计分方式及标准

    1、信息报道采取录用刊登计分,不刊登不计分。

    2、信息报道录用刊登得分采取最高分制法,即每篇信息报道如被各级录用刊登,按最高分进行计分及奖励。但为了扩大宣传和影响面,鼓励一稿多投,被低级录用刊登的稿件,每篇各按基本分1分累计相加。

    3、刊登档次及计分系数

    第一档次:上虞日报、上虞生态市建设工作简报、机关党员之家、纪检监察信息、绍兴环境监察、绍兴环境监测等报刊、简报;

    第二档次:上虞信息、上虞政务、上虞市情探索、虞舜企业家、绍兴环保信息等简报、杂志;

    第三档次:省环保厅政务网重要信息;

    第四档次:今日绍兴信息、今日绍兴政务、省环保厅门户网站等动态信息;

    第五档次:绍兴日报、省环保厅专报信息、浙江环保信息、绍兴市委市政府专报信息等报刊、简报;

    第六档次:浙江日报、省委省政府专报信息、生态省建设工作简报、今日环境等报刊、简报、杂志;

    第七档次: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等报刊、杂志;

    第八档次:人民日报、中办国办政务信息等报刊、简报。

    第一至八档次分别以1、2、3、4、5、7、10、15系数计。

    4、刊登版面和稿件类别计分系数

    在上虞日报、绍兴日报、浙江日报、中国环境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信息报道按其它版面、头版、头版头条分别以1、2、3系数计,并在此基础上刊登字数700字以下、700字及以上再分别按1、2系数计。

其它简报、刊物、杂志按工作动态信息(刊登1000字以下)和典型经验(做法)介绍、调研材料(刊登1000字及以上),分别以1、2系数计。

    5、计分标准

    稿件计分=刊登档次×刊登版面或稿件类别

    6、加分事项

    录用刊登后得到领导肯定和推广性批示的信息,市本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10分,绍兴市级(含省厅)、省(部)级、中央领导批示分别加30分、50分、100分。同级多位领导批示不累计加分;同一信息不同层级领导批示,按最高层级加分。

    四、考核任务

    1、各单位每月必须提供信息稿件2—3篇,其中3个所不少于2篇,其他单位不少于3篇;典型经验(做法)介绍、调研性材料3个所全年不少于1篇,其他单位全年不少于2篇。3个所全年总数不少于25篇,其他单位全年不少于38篇。

    2、基层环保所年度发表稿件累计得分不低于20分,许可科、监测站、经济开发区分局不低于30分,其他单位不低于40分。

    3、稿件发表必须以本单位名义(包括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市环保局)或干部职工个人名义,未具名的不计分。

    4、实行信息工作排名通报制度。按照信息计分标准进行统计,各单位积分排名情况每季度公布通报。

    五、稿件报送程序

    报送稿件以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如实反映宣传我市环保工作。各类稿件经局内部办公网上报办公室预审。凡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污染企业作反面典型报道的稿件,须经分管局长审定;对涉及重大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需经局长审定。所有稿件由办公室统一把关并负责向各类报刊、简报、杂志选送,个人可以提出投稿意向。

    六、考核奖励办法

    1、成立局信息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周鹏军任组长,王建萍、吴军林、尹洁、陈波、张淳、吕国军、吴新富、丁小东、蒋建钢、杜光潮、何立、陈水军、朱杭军为成员。

    2、采取捆绑考核的办法。信息报道的考核列入局对各科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各科室、单位要将信息报道的采写任务下达给每位工作人员,对个人进行考核。对完不成全年发表得分任务的科室、单位,根据局对各科室、单位考核办法规定,扣减所在科室、单位考核得分。

    3、局对发表信息报道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按每分20元计发,同时,年底根据得分高低评比表彰信息报道先进单位和个人。

    4、本实施意见从二O一一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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