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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13/2011-207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安监〔2011〕51号 公开日期: 2011-09-15 09:22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上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浙委办传〔2011〕9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通知》(绍政办传〔2011〕116号)和《上虞市委办公室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通知》(市委办〔2011〕145号)等文件要求,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有效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安全隐患,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减少事故数量,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重点

(一)地下矿山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的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和安全技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是否按有关规定形成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3.竖井提升系统中的防坠、防过卷装置是否定期进行有效性试验、检验;

4.斜井提升系统的上中部车场阻车器或挡车栏是否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

5.行人天井是否按要求设置人梯,行人斜井是否按要求设置行人台阶与扶手;

6.运输行人巷道是否通过采空区;

7.运输行人巷道通过破碎软弱地带是否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

8.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采场),是否使用局扇进行机械通风;

9.采场是否按设计要求布置如留设矿柱,有否存在“大礼堂”式开采;

10.大面积采空区是否按照规定处理,是否会发生大面积冒顶,危及作业场所、地表居民、地表重要设施安全;

11.是否存在透水事故隐患(主要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没有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的;采矿影响范围内存在老空水、岩溶水,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的;地表大型水体、河流与矿井存在明显水力联系的);

    12.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二)露天矿山

1.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是否按照规范设计(方案)进行分台阶(或分层)开采,是否按规定要求控制坡面角;

3.是否存在“一面坡”方式开采;

4.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的开拓系统是否完善,是否采用规范的台阶式开采;

5.开拓运输道路坡度是否过陡,临崖、临水高落差地段是否设防护挡墙,长下坡是否有紧急避险车道;

6.最终边坡(或临时留置的边坡)是否按设计要求留设;

7.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有居民区、重要公路、铁路及其它重要建筑物,是否落实可靠爆破安全措施;

8.群体防护方面的矿山机械转动部分是否安装防护设施,破碎机喂料口是否有车挡,登高作业平台是否设置防护栏杆。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请各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计划,并将此文件迅速传达到每一个矿山企业,立即开展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5日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认真填写“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情况表”(附件一),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三)检查提高阶段(8月30日前)。各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矿山企业的自查自纠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可以依靠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检查,其间,要认真填写“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整改确认情况表”(附件二)。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15日前)。市安监局将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对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认真查找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请各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9月5日前将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安监局矿山科,同时认真填写“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一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目标,及时把大检查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个非煤矿山企业。所有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并带队检查。

(二)精心组织,深入检查。各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帮助和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并把大检查工作与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矿山“打非”工作相结合,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三)即查即改,务求实效。各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予以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实施挂牌督办,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不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必要时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有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内容、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工作总结。

 

附件:1.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情况表

      2.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整改确认情况表

      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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