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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0025905857/2012-294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2-11-27 15:19
发布单位: 丰惠镇

关于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丰政〔2012〕73号

 

丰惠镇人民政府

关于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社区,机关各办(中心):

    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由原来的上虞市级扩大到绍兴市级,同时原新农合及城镇居保医疗系统及所使用的医疗卡自行终止。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虞政发〔2012〕4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做好我镇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虞政发〔2012〕44号文件要求,在2012年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费用的收缴工作,同时行政村(含北门村)参保率必须达98%以上,社区参保率必须达95%以上。要求参保必修以户为单位。

    二、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1.筹资标准。每人每年6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其中镇财政补助102元/人)。非本市户籍的我镇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6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市级财政补助420元。

    2.参保对象。本镇户籍的城乡居民,除下列人员外,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家庭登记参保:

    ①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已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

    非本市户籍的我镇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未满18周岁)可以参加城乡医保,由所在学校负责。

    3.免缴对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仅三类:①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困难家庭救助金》成员;②持有《残疾人证》且等级在二级以上的人员;③持有《优抚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4.缴费期限及待遇享受时间。居民医保按年缴费,一次性缴清,参保年度内中止居民医保的,所缴资金不予退还。缴费期限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期内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至12月31日止,具体报销政策见附件(虞政发〔2012〕44号)。

    三、缴费时间

    考虑到新系统为绍兴地区统一平台,数据录入量较大,为避免短时间内数据大量录入造成数据出错率提高(已进系统的数据修改权限在绍兴市级平台),要求各行政村(社区)务必于12月10日前完成收缴任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由于2013年个人缴款额度的提高,各行政村(社区)主职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负起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摸清筹资对象,明确筹资标准,把医保资金的筹取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成立好由村(社区)主职领导负总责的工作班子,落实好工作责任。考虑到从今年起一律办理个人缴费专用卡,在收缴费用过程中,强调:村集体经济一律不得给予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凡发现集体经济给予个人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不得享受专项考核奖励,年终村级财政周转发生困难或需要补助的,镇财政一律不予支持。

    2.强化宣传教育,广泛组织发动。各村(社区)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三个方面重点:一是要向参保对象讲清、讲透政策,特别要讲清2013年调整的有关政策内容,政府补助参保农民每人420元,占总金额的70%,而且住院医疗费的平均有效补偿率可达到80%左右,住院医疗费补偿上限从2012年的95000元提高到2013年的220000元,增加125000元。属非营利性的,在本质上与商业保险完全不同;二是要通过身边的典型例子进行典型对比教育。通过算帐对比来教育启发参保对象,让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好处,从而提高他们自觉参保意识;三是宣传发动工作一定要做到全覆盖,对应参保对象,宣传思想工作要做到村不漏户,避免出现发动工作不到位面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3.强化督查通报,实行跟踪考核。为确保筹资进度,在工作措施上:一是建立进度通报制。每日统计,每周通报;二是实行责任包干制。各片片长、各联村干部,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帮助、督促各村(社区)做好筹资工作,确保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虞政发〔2012〕44号文件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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