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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390/2012-34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谢镇政〔2012〕38号 | 公开日期: | 2012-12-21 16:23 |
发布单位: | 谢塘镇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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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镇政 [2012] 38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 通 知
各行政村、居委: 根据虞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今年是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一年。为了确保我镇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今年我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要求各村达到98%以上,居委达到95%以上;2012年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参保人员登记和资金收缴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二、参保对象 1、本镇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2、本镇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镇户籍的学生(未满18周岁)、儿童。 3、参保必须以户为单位登记。 三、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财政补助420元。 免缴对象:持有效期内《上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上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持证残疾人(上述提到的一、二级残疾人除外)根据谢镇政(2006)46号文件规定,其个人缴费部分镇村各半承担。 四、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缴费后,即可在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中途参保 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到村(居委)申报,由村(居委)到乡镇办理。 1、参保人员超过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享受。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终止)后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且按全年标准缴费,中间连续无间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镇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政府财政按全年标准补贴。缴费后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工作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今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原有两只医保制度整合后的新政策。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各村、居委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各村、居委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这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2、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居委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横幅标语、调频广播等多种形式,认真宣传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以及城乡居民关心、关注的参保中有关疑难问题。镇村二级干部也要进村入户,逐户宣传相关政策,争取把宣传资料发放到每个居民手中,切实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 3、要强化考核措施。为提高各村、居委的工作积极性,镇党委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制定了考核办法,强化了考核措施。各村、居委务必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谢塘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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