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浙安委办〔20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下载:浙安委办[2012]5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