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2590913/2012-207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安办〔2012〕12号 公开日期: 2012-05-17 10:16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关于开展化工企业事故联锁自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化工企业事故联锁自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两区”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创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安委办〔2012〕22号)、《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12〕22号文件的通知》(绍市安委办〔2012〕10号)精神,按照浙江省安委会、绍兴市安委会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化工企业事故联锁自控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次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近期一系列重要法规实施的有效载体,更是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的现实需求。各乡镇(街道)、“两区”务必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深刻理解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对象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批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关于在化工企业中强制推行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规定>的通知》(虞政办发〔2008〕22号)等文件要求,明确下列企业(项目)为试点工作重点: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

(三)安监部门认为需要安装的其他情况。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和道墟镇为本次试点工作的重点区域。

三、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摸排阶段(5-6月)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由各乡镇(街道)、“两区”牵头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摸排,根据摸排结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责任,拟定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二)实施阶段(7-10月)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具体实施工作。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内企业可在近年来工作基础上,按照《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虞园区〔2012〕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园区外符合安装条件的企业,由所属主管部门督促其安装事故联锁自控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已安装的企业需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评价单位等确认。

(三)总结阶段(11-12月)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有关乡镇(街道)、“两区”总结试点经验,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形成试点工作总结。

四、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有关乡镇(街道)、“两区”,特别是试点重点区域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人员,强化宣传动员,营造工作氛围,切实把事故联锁自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来抓,全面提升我市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协同协作,务求实效。有关乡镇(街道)、“两区”在试点时要加强与设计单位、评价单位等专业机构的协同协作,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间可相互考察学习借鉴,特别是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内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已安装事故联锁自控系统,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三)强化沟通,及时上报。有关乡镇(街道)、“两区”在具体试点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市安委办沟通协调,市安委办将组织力量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有关乡镇(街道)、“两区”请及时上报相关材料,6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市安委办,12月中旬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此外每月需上报安装工作进度情况。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