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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24/2012-164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2-09-26 22:38
发布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所属各单位::

    为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浙环发〔2012〕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现就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各类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环境质量得到日益改善。但由于历史原因及企业受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还存在偷排、逃避环境执法、甚至抗法等情况,特别是2011年以来全省接连发生多起重金属超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和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涉稳事件给我市敲响了警钟。

建立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省市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打造“四个上虞”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查处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有利于强化司法保障,推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为此,市环保、公安系统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完善环保公安联动协作机制

    (一)建立市公安局驻环保局警务室。市公安局在环保局设立警务室,并由治安警察部门选派2名优秀业务骨干进驻环保局,开展环保联合执法活动、信息交流、工作总结和疑难问题研究,推动环保执法工作不断深化;市环保局要积极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保障,为公安驻环保警务室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加强与省市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室的联系和工作汇报。 

    (二)建立环保公安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局、所两个层面的联席会议机制。局际联席会议由两局分管领导协商并负责召集,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市治安警察大队以及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所际联席会议由辖区环保分局(所)和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协商并负责召集,由辖区环保分局(所)、公安派出所以及属地乡镇(街道)、“两区”环保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局、所两个层面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部署平时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总结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分析研究解决环境执法疑难等问题,并联合通报案件查处结果等。
  (三)完善环境违法案件联合查办机制。市环保、公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涉及重点行业及重要污染类型的企业排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重点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直排废水、暗管偷排、严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饮用水源等环境违法行为。对突发重大污染环境违法案件,需要控制核查相关人员和保护现场搜集证据的,市环保局要第一时间向公安分局进行通报,环保案件专办联络人和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要在前期介入,开展联合查办;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市环保局会同公安局,并邀请检察院、法院、法制、安监等部门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每年确定一个月左右时间、制定方案集中开展环保公安联合统一执法行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
  (四)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市环保局、公安局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环保、公安部门下发的《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环境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公布查处结果,确保依法行政,防范选择性执法。
  三、强化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市环保局、公安局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加强投入,确保运转。市环保局、公安局要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正常运转;要加强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为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司法鉴定提供法律、人力、物质和资金保障,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准确评估和有力惩处。
  (三)强化考核,确保实效。市环保局、公安局应将共同参与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各自系统目标责任考核,积极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要全面做好年度总结表彰工作,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环保局、公安局将予以表彰奖励,有效鼓舞士气和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市环保局、公安局要积极宣传环保、公安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公安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让全社会特别是排污单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威慑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注重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市委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市环保局、公安局要深入推进司法强制措施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积极探索,完善有关机制,深入推动两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公安、环保部门联动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上虞市公安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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