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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913/2013-207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13-06-13 16:00 |
发布单位: | 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上虞市2013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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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安监局2013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2013年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3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0〕53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通过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改善企业安全条件、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减少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事故,力争不发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死亡事故。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机制,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8%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全部得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杜绝或减少不法存放和超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杜绝或减少批发经营企业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行为。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排查治理重点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排查治理重点 ⑴烟花爆竹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条件、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⑵库区防雷防静电设施不齐全、未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到位的; ⑶烟花爆竹仓库超量存放,伪劣、过期、开箱产品违规存放,违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超规格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 ⑷针对特殊时段防范库区周边明火措施不到位的; ⑸烟花爆竹产品销售不按规定流程,不粘贴登记标签、产品标签,由此带来非法违法销售、储存行为的; ⑹向无证经营者配送烟花爆竹行为的; ⑺烟花爆竹仓库视频监控系统未正常运行。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重点 ⑴门店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⑵未严格按照许可超范围经营、超规定存放的; ⑶未实行专店、专柜经营,与其他货物混放,店前经营店后生活的; ⑷违规从未经备案的、或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的烟花爆竹的; ⑸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粘贴登记标签、产品标签的。 (二)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排查治理重点 1.烟花爆竹重点监管区域 百官街道、曹娥街道、小越镇、章镇镇、崧厦镇、盖北镇作为隐患排查重点区域。 2.烟花爆竹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 ⑵非法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 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异地经营的; 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给无燃放资质单位和个人的; ⑸在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 ⑹违法违规建设烟花爆竹仓库行为的。 3.重点区域烟花爆竹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⑴百官街道、曹娥街道、盖北镇重点排查农(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变相进行二级批发等非法经营和非法销售行为; ⑵小越镇、章镇镇、崧厦镇重点排查非法储存、扩散到周边地区的非法经营和非法销售行为。 四、工作内容与步骤安排 (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除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外,每季度须对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附件1);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隐患排查; 2.零售经营单位每半年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表》(附件2),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落实; 4.进一步完善流向登记管理和合同审核备案制度; 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每季度向主管部门书面报送一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两区书面报送一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表》; 7.按国家相关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教育; 8.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零售经营单位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台账; (二)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认真研究、部署今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抓紧推进实施。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隐患排查,并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 2.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精神要求,不断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同时,加大对违法仓库存放合法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注意跟踪落实,防止反弹。 3.严格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范新、改、扩建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程序,确保安全条件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从源头上抓好建设项目管理。 4.依法推进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和合同审核备案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工作的要求,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帮助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出入库登记工作,加强台账管理,提高“两签”粘贴率,达到烟花爆竹产品可有效追溯的要求。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动员部署实施。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10月份)。按照方案要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对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并按照规定及时治理,尽早消除隐患。对隐患治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 3.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阶段(6—11月份)。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及时督促、指导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落实分类监管措施,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及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 4.总结分析阶段(11—12月份)。12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汇总相关数据台账,分析工作成效,研究提出下阶段工作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并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监管区域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引导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执法,严肃追究 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切实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肃处理不依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畅通信息,及时通报 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报送和通报隐患排查情况。 1.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于2013年6月30日、2013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两区书面上报本单位半年及全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 ⑴于2013年5月30日前,向市安监局上报2013年度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工作计划; ⑵于2013年7月10日前,向市安监局上报本辖区半年的《烟花爆竹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3); 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市安监局上报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和2013年度《烟花爆竹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3)。 3.市安监局 及时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同时,对被上级安监部门书面发函督查整改的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全市通报,并在年终考核中取消优秀奖。 联系科室:危化科,联系人:王学江,联系电话:82191203,传真:82191212)。
附件: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表 3.烟花爆竹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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