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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61/2014-155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人社〔2013〕128号 | 公开日期: | 2014-01-02 15:40 |
发布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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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企业年金不断发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全面推进。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方案内容不够明确、备案材料不够齐全以及备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方案有关内容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对参加人员的范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分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年金权益的归属、企业年金未归属权益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员的范围。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单位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原则上要将试用期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全部纳入企业年金方案实施范围。 (二)关于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分配。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及时分配到个人账户,不得留存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岗位、贡献、工龄、工资、年龄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方案。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个人账户间进行分配时,分配差距不宜过大,最高年金分配额不超过参加年金计划职工平均分配额的3倍。 (三)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年金权益的归属。当职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年金中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收益部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金方案中明确不同年限的归属比例,归属比例按工作年限递增,对于年金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应全部归属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当出现其他情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年金中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收益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 (四)关于企业年金未归属权益的处理。企业年金在运行中产生的未归属权益,不得用于企业年金计划以外的用途,该部分资金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且每次分配后不得有余额。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未归属权益的具体分配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及时将公共账户资金全部分配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严格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程序 (一)单位拟订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以及应出席人数和实际出席人数要符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讨论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在虞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业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如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单位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6.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本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应同时提供理事会章程; 7.由省国资委监管的上虞省属企业(含子公司),应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年金方案的审核意见。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单位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三、认真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受理 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职能科室应对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主体资格、制订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或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对资料齐备且年金方案符合规定的,应在15日内向单位出具关于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单位收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后,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运营机构签订基金管理合同,并及时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四、切实加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促进我区企业年金健康持续发展。要密切联系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监督管理,按上级要求不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省企业年金政策的有关情况。对企业年金运行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开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已备案企业年金方案,要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程序加以修订完善,并重新报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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