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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42X/2014-323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14-10-28 15:14
发布单位: 梁湖镇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开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相关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认真落实“三改一拆”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现就开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规划、拆旧建新、节约土地、分层推进”为指导,坚持“一户一宅”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推进以“一户多宅”为主要对象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着力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顿农村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破解农民建房难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有序推进”原则。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属地清理原则,各村(居)作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组建工作班子,落实本村范围内的调查摸底,确保依法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分类梳理、宽严相济”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按照以拆为主、区别对待要求,全面调查农民占用的每一宗土地,逐一梳理户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实行宽严相济、拆留结合的整治政策。

(三)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整治”的原则。全面推行群众参与、集体讨论、共同决策和公示公告制度,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定标准和处置方法

“一户多宅”是农村存在的既有违法建筑,以建房审批相关手续、建造时间等为主要认定依据。“一户多宅”整治指对超出规定标准的住宅、附房等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暂缓拆除,并根据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政策等相关文件予以完善手续,处置到位,登记发证。具体认定标准及处置如下:

(一)农村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含局部拆除):

1.新建房屋审批时规定应拆的旧房。

2.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经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4.住宅占用基本农田且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5.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非法取得的。

6.严重影响美丽乡村建设、村庄规划实施、“五水共治”等工作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

7.已经到期且不属于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政策规定可以保留的临时建筑。

8.本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政策规定的其他拆除对象。

9.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愿意缴纳有偿使用费的。

10.其他经认定需要拆除的。

(二)符合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相关政策规定的登记确权或允许保留条件的建(构)筑物,可暂缓拆除。

(三)对下列类型建(构)筑物的处置:

1.建新未拆旧房屋

(1)建新未拆旧的旧房如拆除将严重影响其相邻建筑安全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暂时不能实施拆除的,由村集体讨论并公示无异议,房屋所有权收归村集体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镇政府同意方可申报办理暂缓拆除手续。新房属违法建筑的,原则上老房不得临时调剂,必须拆除;如将老房调剂给本村无房户或危房户的,需经村集体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已调剂给无房户、缺房户或危房户的应拆未拆旧房,如受房户符合受让条件的,经村集体同意并公示后暂缓拆除;受房户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予以拆除。

2.买卖(转让)房屋

(1)向村集体、供销社等集体或国有经济组织购买的房屋,目前仍按照购买时的用途使用的,可暂缓拆除;如已经改变用途当作住宅使用的,按照该户农民已有住宅处置。

(2)本村之间农民买卖房屋,如受房户确无其他住房的,且目前仍然居住的,可暂缓拆除。如受房户已有住房,但购买后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未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可暂缓拆除;如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暂缓拆除;如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又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民选择拆除一处。

(3)上虞区范围内农民跨村购买合法房屋,如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无房户的,在承诺放弃原村宅基地申报权利后,可暂缓拆除。如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房屋的,购买后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未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可暂缓拆除;如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由农户选择拆除一处。跨村购买非法房屋的,与其原籍所有老宅一并纳入“一户多宅”计算范围,按照唯一住宅要求,只能保留一处房屋暂缓拆除,如保留为非法房屋的,不予登记。申报办理暂缓拆除手续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行政村和镇政府两级组织实施,并由原籍所在地的行政村和镇政府两级对其原有老宅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置证明。

(4)因镇政府集镇开发出售土地建造的房屋,不纳入“一户多宅”整治范围。

3.生活附属用房

(1)在道地(庭院)范围内的生活附属用房,合计占地面积在40平方米内,层高不超过一层,且不影响村镇规划,四至无纠纷的可暂缓拆除。其中25平方米(含)以下的可暂缓收取有偿使用费,26-40平方米按超出部分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有偿使用费。超过40平方米的生活附属用房予以拆除。

(2)暂缓拆除的生活附属用房面积按户计算,不以住宅处数计算,农民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或保留住宅的,由农民选择生活附属用房保留位置,最多集中保留不超过两处,不得分散保留。

4.生产经营性用房

(1)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因,符合规划且不属于危房、不影响村容村貌、不影响公建等项目实施的,由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可暂缓拆除。

(2)对暂缓拆除的建筑,权属由村集体收回,当事人仍要求继续使用的,各村(居)要完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等程序决策,制定相应的有偿使用标准,由镇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有效处置。

(3)改变用途或连续一年不使用时,须无条件拆除。

5.其他类型房屋

(1)未经批准建设的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构)筑物,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暂缓拆除。

(2)原有旧房因属于古民居保护需要另行选址建设新房的,其旧房由镇政府或文物保护单位出具证明,经公示后按古民居相关保护办法处置,不纳入“一户多宅”整治范围。

(3)审批之前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按照其建房审批时对继承房屋处置意见处置到位;新房建造之后依法继承取得的房屋,或因本村村民在本村外购买合法商品房的,或多处宅基地均已确权发证的,可不纳入“一户多宅”整治范围。

(4)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高山移民搬迁等异地建房的,可根据相关权属证明、拆迁协议文件、工程建设立项等相关文件,暂缓拆除。

四、拆后土地的利用管理

着眼解决农民建房需求、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建设美丽乡村等目标,切实加强拆后土地的利用管理,进一步拓展农村发展空间,改善村容村貌,规范农村用地行为,着力体现“一户多宅”整治成效。

(一)及时收归集体。各村(居)要完善村规民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收回、调剂、有偿使用等事项。对因房屋结构、位置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应拆房屋,签订使用权收回协议,及时收归村集体,待今后条件成熟时拆除,也可以调剂安排给无房户、缺房户和用于村级公益事业需要。对整治拆除后的空地,要及时清除地上建筑垃圾,并收归村集体管理。

(二)因地制宜利用。要加强村庄规划完善,按照宜建、宜绿、宜垦原则,结合农房梯度保障、新农村建设、“五水共治”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开发等工作,因地制宜地安排项目,加强拆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对符合村镇规划的地块且村民建房需求大的行政村,要重点安排农民建房;对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土地开发要求的,要及时安排土地复垦和开发项目;对拆后可用于产业项目的地块,在报批土地征收等手续后,经公开出让用于产业建设;对零星分散、不适宜连片安排建设项目的地块,要根据农村建设发展实际,安排停车场、小公园、健身场等村级公共设施建设。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村(居)要及时建立拆后土地登记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章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镇建设发展办,按照区委、区政府“即违即拆”要求进行拆除,严防违章反弹。

五、工作机构及职责

镇成立“一户多宅”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镇“一户多宅”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各村(居)要组建相应工作班子,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村支部书记是这次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本村范围清理对象的调查摸底,完成相关整治任务。

为确保整治到位, 按联系片为单位设立工作推进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片长任组长,联村干部为成员,推进组负责相关行政村“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督促落实工作,并全程参与指导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指导联系村开展具体整治工作;(二)掌握整治动态,督促整治进度;(三)做好相关业务沟通衔接;(四)帮助梳理分析户情,配合做好整治对象审核把关、整治验收等;(五)负责整治进度、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实行每周报告制度,由各工作推进组组长落实人员负责汇总组内各村整治工作情况,在每周四下午下班前报镇建设发展办。

六、实施步骤

“一户多宅”整治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梳理阶段(9月5日-10月20日)。各村(居)对村庄区域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物进行调查,按照每户必到、每处必查的要求,开展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开展户情分析,分门别类梳理情况,掌握最原始、最真实的基础资料。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造浓工作氛围,启动集中整治。镇村干部分片包干,进村入户,督促和引导自拆自纠。

(三)合力攻坚阶段(11月21日-12月10日)。镇政府联合国土、城管执法、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按照分期分批、以点带面的方式,开展强拆行动,形成“一户多宅”整治的高压态势。

(四)整改完善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迎接区政府的督查验收,对整治不达标的进行整改完善。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一户多宅”整治是促进“三改一拆”工作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抓手,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农村“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精力上高度集中、行动上高度一致。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开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特别是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各村(居)、相关站所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

镇建设发展办、行政执法中队要做好各村(居)“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研究处理疑难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国土所要积极配合,指导协助“一户多宅”整治具体业务工作。

派出所负责做好整治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力量维护整治现场秩序,对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整治过程中侵害镇、村干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供水、供电等站所对列入整治范围内的建筑不得供水、供电。

文广站要制定宣传计划,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报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先进事迹、典型案例,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整治的全过程,使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各推进组要进村入户,全程参与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和督促,同时做好整治进展和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加强宣传,造浓氛围。各村(居)要通过广播、黑板报、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一户多宅”整治宣传发动工作,造浓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控违拆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整治工作的氛围,为依法整治创造良好环境。

(四)公开公平,阳光操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原则,提高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别对列入暂缓拆除对象的应拆未拆房处置、房屋调剂、回收、生产经营性用房处置方式、有偿使用费收缴标准程序等内容,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共同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要公正处置,对明确为整治范围对象的,要一视同仁加以整治。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拆除,对享受国家政策补助的农户,也要主动带头拆除。

 

 

                           中共梁湖镇委员会

梁湖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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