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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42X/2014-323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14-12-31 16:42
发布单位: 梁湖镇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关于转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

现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14〕62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和落实等相关工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文件

 

虞政发〔2014〕62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高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贯彻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3〕42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绍兴市区养老保障制度并轨政策规定执行

(一)从2015年1月起本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含未满16周岁人员,下同)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含村补助)一次性按参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金(2015年1月起为15070元,政府补助金随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全额可抵缴所缴纳的费用,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龄按规定每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其中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含村补助)可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6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5%缴费优惠政策,依次递减至70周岁止,年龄计算止征地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的当年12月31日),政府补助金全额可抵缴所补缴的费用,并从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个人(含村补助)一次性按34000元(以后随政府补助金同步调整)、9000元二档缴费标准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享受530元/月、280元/月保障待遇(生活补贴),其中530元/月的待遇标准随城镇居民低保调整而调整,280元/月待遇标准原则上封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享受同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等额政府补助金,按绍兴市统一规定划记个帐和合并保障待遇计发城乡居民养老金。

(二)对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并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采取三年过渡达到绍兴市区规定标准。即本区政府补助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享受的待遇按如下时间安排过渡:

2015年6月30日前政府补助金确定为1507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高档缴费标准确定为34000元及享受的保障待遇为530元/月;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分别调整为18250元,38000元及590元/月;2016年7月1日起按绍兴市政府规定及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新产生被征地农民中的未满16周岁拟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新征地未满16周岁拟参保人员),须从满16周岁之月起的半年内按本条(一)款规定补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补办参保对象政府补助金仍按被征地农民确认时同期参保补助金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激励原被征地农民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允许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转保,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含政府财政补贴)按转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并入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年限记载按转保之月起向前推算补缴初始年月(遇个人已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份再向前推,推至未满16周岁以前不能记载补缴年限,则反向叠加缴费系数,下同);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并退还原个人(含村补助)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或者满16周岁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允许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原被征地农民转保折算年限(含奖励年限)和一次性3000元奖励办法并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仍不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一次性按转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补缴;其转保折算年限从2008年12月向前推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月。其中转保奖励折算年限和一次性奖励3000元政策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原被征地农民转保折算年限(不含奖励年限)执行至国家和省新规定实施时止。

(三)对60周岁以上人员转保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一次性转保奖励调整为六档、五档奖励3000元/人,四档、三档奖励5000元/人,二档、一档奖励8000元/人,并继续实行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5%缴费优惠政策,依次递减至70周岁止,年龄计算止转保当年的12月31日。一次性转保奖励执行时间与本条上款相同。

三、未转保原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封闭运营

原被征地农民未按激励转保措施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仍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4〕59号)及有关规定计发基本生活保障金,其中原六档缴费对象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后,其待遇仍低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补足计发(具体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基金独立核算,不足财政弥补。

四、经办程序

(一)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本人随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被征地农民保障手册”,向行政村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上虞区参保被征地农民并轨申请表》;经行政村初审后报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办理并轨或退保手续。

(二)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1.由本人或户主向行政村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上虞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和《绍兴市上虞区新征地未满16周岁拟参保人员登记(备案)表》,以户为单位参保(含备案),自愿选定险种及缴费标准,参保名单在全村范围内公示。

2.行政村统一填报《绍兴市上虞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及拟参保人员(备案)花名册》、《绍兴市上虞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绍兴市上虞区新征地未满16周岁拟参保人员登记(备案)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分担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分别报国土、公安、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好被征地农民(含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农转非”等相关手续。

    3.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以行政村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内容按绍政发〔2013〕42号文件及我区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3〕42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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