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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播报
索引号:
002590032/2014-17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4-02-17 15:13
发布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实施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4、《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
(二)审批权限和范围
1、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2、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实施程序
1、县(市)局、市直分局预审
县(市)局或市直分局受理—县(市)局或市直分局预审—在预审备案系统备案
2、报市预审
各县(市)局或市直分局受理并初审—市局规划处审查—市局各处室并联审查—规划处出具综合意见—局领导审批—出具预审意见—在预审备案系统备案
3、报省、部预审
各县(市)局或市直分局受理并初审—市局规划处审查—市局各处室并联审查—规划处出具综合意见—局领导审批—出具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省、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或《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表(报市以上审批的需要);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7)如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或标准农田易位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上虞市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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