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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21/2014-211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行执〔2014〕2号 公开日期: 2014-02-26 16:37
发布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查漏补缺加强占道经营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中队:

2013年,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工作方案》(虞行执〔2013〕31号文件),加强了对马路市场、早点摊、夜排档等占道经营行为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全年大量抽调力量支援乡镇开展违法建筑行政强拆工作等原因,导致仍存在很多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查漏补缺加强城市管理,有效治理各类占道经营行为,提高管理实效,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区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查漏补缺加强占道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占道经营管理,实现城区马路市场、早点摊、夜排档“经营规范、管理有序”的目标。具体目标如下:

(一)马路市场管理目标。市民大道、迎宾大道、新建路、人民中路、舜江路、凤山路、江东路等城市主要道路(城市节点)、城区桥梁两侧及市场周边、后村家园等地段禁止马路市场摊点存在,发现马路市场摊点(流动摊贩),及时进行清理取缔;其他道路及居民小区以“不影响交通、不影响环境卫生、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扩大规模”的要求规范管理,明确经营区域(摊点设置不能影响交通)、规定经营种类(仅限自产自销蔬菜,禁止经营鲜活产品)、限定经营时间(夏天早上6:30-8:30,冬天早上7:00-8:30)、明确卫生要求(摊收地净)。对群众反响强烈、影响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经营过程扰民以及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早点摊管理目标。取缔零星设置的早点摊,做到“出现一摊、取缔一摊”。对相对集中经营点上的早点摊必须达到以下管理目标:不影响交通秩序,服从执法人员现场管理;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扩大经营面积和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维护经营场地的环境卫生,自备垃圾收集箱,经营产生的垃圾不得随地乱扔,由经营业主负责随时清扫;不得超时经营,早点摊必须在早上9:00以前收摊。对群众投诉多、影响交通、环境卫生差、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早点摊予以取缔。

(三)夜排档管理目标。取缔零星设置的早点摊,做到“出现一摊、取缔一摊”。对相对集中经营点上的夜排档必须达到以下管理目标:控制出摊时间(出摊时段不影响交通);防止道路污染(灶台下铺设防油地毯);控制经营噪声(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保持环境卫生(设置垃圾桶、摊收地净)。

二、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

(一)实行“一天二巡查”。根据各路段实际情况,由各中队巡查人员负责,对责任路段进行每天早、晚二次以上巡查,对擅自占道经营的马路市场、早点摊、夜排档及时取缔,对不规范经营的摊点严格按要求教育整改,巡查要有记录。同时,各中队负责人要每天对辖区内占道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改。

(二)实行“一周一整治”。由各中队负责,每周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中整治行动(特别是春节前后),对占道经营难点等问题进行集中处理。

(三)实行“一周一督查”。一是由各分管领导负责,每周一次以上对分管中队占道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中队进行整改。二是由执法督查科负责,每周不少于一次督查,重点对分管领导督查事项、群众投诉问题落实情况及各中队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督查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相关中队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验收。

(四)实行“一月一通报”。由执法督查科负责,对各中队占道经营日常管理情况及督查结果进行每月一次通报。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

(一)明确时间节点。马路市场、早点摊、夜排档等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出现在“早、中、晚”时段及双休日等节假日,各中队要重点突出对这些时间段的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空档,坚决不让占道经营行为有机可乘。本通知试行二个月(时间从2014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以后转入长效管理阶段。

(二)抓好分工落实。一是各责任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加强对责任路段占道经营的巡查管理,发现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或清理取缔;二是各中队负责人要加强对辖区内占道经营的面上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责任人员整改;三是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中队占道经营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四是执法督查科要加强督查,并实行月通报制。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切实强化对占道经营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中队长、分管领导、执法督查科要分别履行好督查职责,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占道经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注重方式方法。占道经营涉及小摊小贩的切身利益,容易引起执法纠纷。各科室、中队在管理过程中要注重执法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经营者既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又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整治,避免和经营户激化矛盾,发生冲突。

 

 

 

 

 

绍兴市上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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