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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0-053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1: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0〕12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0-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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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10]85号)等政策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上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村经合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三资”管理。 已经撤村建居但尚未实施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居民委员会,其“三资”管理活动亦参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硬化道路、教体文卫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旱地、荒地、林地、水面、滩涂、宅基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所涉核算和管理等相关事项,按规范程序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管,市、乡镇街道两级原有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变更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领导小组要充实成员,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协调处理好“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市资管办设在市农林渔牧局,由市农林渔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资管办由农业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农村“三资”管理日常业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原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站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代理站”),具体做好农村“三资”管理的代理服务工作。代理站由乡镇街道资管办和农经中心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农经、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本村范围内的“三资”管理日常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其组成人员可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下设的村民主理财小组合一运行。 村所属“三资”业务由资管办和代理站联合提供统一集中的核准登记和核算反映,其日常经营、使用、管理、审批等事务及其权限仍由各村经济合作社自主承担并履行。 第七条 市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⒈拟定“三资”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⒉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三资”管理服务工作; ⒊对“三资”管理工作组织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⒋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工作水平; ⒌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全市“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存在的倾向性弊端; ⒍推进“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程,拓展网络实用功能,强化网络应用安全。 第八条 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⒈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 ⒉研究制定本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制度; ⒊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着力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⒋对农村“三资”代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业务的规范运作; ⒌统计汇总分析并报送“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努力解决本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存在或突发的各类问题; ⒍组织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各行政村干部的“三资”管理工作水平; ⒎强化本辖区内“三资”管理网络应用与安全,对 “三资”核算业务实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乡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站职责包括: ⒈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集体“三资”变动情况; ⒉参与各村“三资”重大管理事项,协助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⒊协助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⒋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⒌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⒍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⒎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⒏定期下村,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⒐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 ⒑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登记核销工作; ⒒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及合同、工程管理台账,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⒓负责本乡镇街道三资监管系统的操作运用。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⒈执行有关三资管理政策制度; ⒉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 ⒊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管理中所涉的重大事项; ⒋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⒌加强与代理站的沟通联系,及时向代理站报送“三资”变动各类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⒍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站发现的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村“三资”监督小组职责包括: ⒈参与编制“三资”管理的预决算方案; ⒉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各种会议,监督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及管理; ⒊督促村三委会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⒋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⒌听取和收集成员反映的关于“三资”方面的各类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 ⒍对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的意见及建议; ⒎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继续执行我市现行的村级财会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凡属村集体收支的财务账目,必须全部纳入代理站统一核算,严禁村集体私设小金库。 ⒈村经合社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制度要求,配备村财务结报员,具体负责管理村集体资金收支结报、现金及有价证券保管工作。 ⒉村经合社每年年初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之后实施。 ⒊村集体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各村设立基本结算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村集体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必须统一纳入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多处存储。其账户必须留存村经合社公章、村财务主管负责人和代理会计私章三枚印鉴。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出租或转借账户,严禁无据收付,严禁白条抵库,严禁非结报员直接经管现金。 ⒋严格执行库存备用金限额制度。各村库存备用金限额规定为3000元;村级规模较大、日常支出发生频繁或者区位较为偏远的行政村,经乡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并报市资管办备案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村经合社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在款项收讫之日起三日内全额解缴开户银行或信用社,严禁坐支现金行为;备用金不足时,财务结报员可向代理会计申领。具体申领的程序与管理方式,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状况确定。 凡村集体与单位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往来、且单笔结算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须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直接进行现金收付。 第十四条 村经合社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地筹措集体每年度的资金收入。村经合社在取得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农林渔牧局监制的上虞市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款收据,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代开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三户照顾”特定补助、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不得以无据支出凭证自行替代。对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据或不合理的开支,财务结报员应当拒绝支付,代理会计不得擅自入账。 对确属客观情形而难以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且其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小额支出,则必须由收款方出具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制原始凭据。 第十六条 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应当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上级专项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性的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经合社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村经合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业务费预算与总额控制制度,规范差旅费、通讯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外出考察旅游等活动。 第十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要事前做好规划设计、投资预算,实行公开招投标管理。乡镇街道资管办和代理站要全程参与村级工程建设招投标。对建设项目款项的支付要有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要严把工程款项的支付关,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在未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前,不得全额结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严禁大额举债用于村务管理支出或者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因发展集体经济建设确需适度举债的,涉及银行的借款额度、期限或涉及非银行的借款额度、期限、利率,均须经村三委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签名、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乡镇街道资管办备案。原则上非银行借款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擅自举债或擅自确定借款利率的,由决定人全额负责清退。 第二十一条 村经合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借的,额度5000元及以内,由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各类应收款项,化解村级债务。 第四章 资产资源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经合社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既可以发展集体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参股、联营等经营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原则上不提倡直接出售或转让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广泛征求社员意见。如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在确定初步方案后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报乡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并及时向社员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产、资源的现状。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资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评估: ⒈资产、资源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⒉资产、资源有拍卖、转让、交易等产权变更情况的; ⒊资产、资源抵押及担保的; ⒋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提请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布,并报乡镇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实行公开招投标时,应有乡镇街道资管办或代理站的工作人员以及村本级“三资”监督小组成员参与监督。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或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有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内容,合同应经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鉴证。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或租赁合同、村级工程建设合同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和租赁应当实行有偿和及时收取租金的原则,村经合社内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对承包款(物)和租金的收取。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如情况特殊确需作出相应变更或必须解除的,应经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请乡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并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不提倡村经合社与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单位与个人签订为期十年以上的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当先报请乡镇街道资管办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 村经合社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十条 村经合社对土地涉及征用事宜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建立健全土地征用管理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用补偿费为农村集体所有,主要应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兴办村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生产经营。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涉及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同意,报乡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经合社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要如实掌握集体资源构成状况,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切实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要在每年度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清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章 “三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经合社各项收支须经村“三资”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审核后,按乡镇街道规定的时间由村财务结报员向代理会计报账审核。收入款项必须附带统一收据存根以及必要的相关合同证明;支出票据必须有详实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次月18日(1月为28日)前张贴到村级“三资”公开栏内进行公开,重大事项应作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对本村“三资”公开内容有异议或对“三资”使用管理情况有质疑的,可向村三委会成员当面询问,也可书面通过村“三资”监督小组委托查阅。 村民对本村财务没有明确的异议而要求全面清查“三资”账务和档案的,须提请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三资”监督小组负责清查,市、乡镇街道两级业务部门提供指导。 第三十七条 村经合社要对村“三资”监督小组、村民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对有关部门、市及乡镇街道两级资管办、代理站指出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站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健全财务核算和信息反馈机制,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对难以确定的或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递交乡镇街道资管办处理。 乡镇街道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制止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应同时报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乡镇街道两级在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施审计监督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联系通报。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将“三资”经营使用的状况和经营绩效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市、乡镇街道两级资管办应当加强对“三资”动态的实时监管,定期组织对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实施专项性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抓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与落实。 第六章 “三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代理站以及村经合社应当建立农村“三资”管理档案室,购置档案柜,并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二条 农村“三资”管理档案资料在乡镇街道代理站集中保管的期限为三年,期满之后须逐年返还给村经合社,并由村财务结报员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管理。对于村集体本级尚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经合社,可暂缓移交处理。 第四十三条 规范“三资”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执法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凡有村内社员要求查看所在村 “三资”管理档案资料的,须出具载明具体查看事项、内容和相应理由的书面申请,由代理会计、村“三资”监督小组成员协同进行查阅。 其他单位要求查阅村级“三资”管理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需要查阅的具体内容、所涉年份以及其相关理由。如尚存放在乡镇街道的,须提交给资管办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已移交给村经合社自行保管的,需提交给村经合社主任同意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在登记簿上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村经合社及其成员,如违反现行“三资”管理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并因此造成集体“三资”遭受损失、造成负面影响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对涉及违规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对涉及违纪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市或乡镇街道纪委处理;对涉及违法的,由公检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后,凡我市以前出台的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有关事项,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59号)、《上虞市村级财务审计结果联系通报制度》(市委办〔2009〕58号)、上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市委办〔2006〕36号)、《上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市委办〔2005〕112号)、《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07〕279号)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农林渔牧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虞市监察局、上虞市农林渔牧局共同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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