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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08-054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1:37 |
主题分类: | 矿产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08〕217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08-0028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隐患防范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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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防范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隐患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矿山安全隐患防范工作的认识 矿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防范工作,把防范矿山安全隐患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抓总负责宏观上抓、分管领导深入矿山具体抓、责任人员进山入矿现场抓,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矿山安全隐患防范工作。 二、明确责任,切实健全开采及封宕矿山安全隐患防范的责任体系 市安监局是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对现有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生产经营者即矿山企业,矿山企业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开采方案和安全评价,申领《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并严格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市安监局要发挥乡镇、街道安监所的作用,加强矿山企业的现场督查,防止乱采滥挖造成安全隐患和伤亡事故的发生;对采矿权已到期的矿山,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市公安局依据注销通知书,立即停止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的供应,并收缴剩余的炸药、雷管,市安监局应及时收缴安全条件合格证,市工商局及时注销营业执照,市供电局及时停止矿山用电,矿山所属乡镇、街道和村根据注销文件及时落实矿山关闭后的封宕措施,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矿山企业是矿山关闭的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予以关闭的矿山关闭到位,并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对原已关闭和到期关闭的矿山,其封宕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落实。 三、落实措施,切实提高矿山安全隐患防范工作实效 根据矿山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矿山安全隐患防范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隐患防范网络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矿山建立安全档案,认真编制安全隐患防范方案,明确警戒范围、防范措施等,签订安全隐患防范责任书,并落实专人负责和巡检,在检查中,一旦发现险情,做到及时处置并报告市安监局。 (二)做好安全警示牌的设立工作 自即日起,各乡镇、街道要对区内所有矿山进行梳理,对已关闭的矿山,都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记,并砌筑围墙进行封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10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必须全部完成此项工作。 (三)资金筹措 矿山关闭后的封宕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予以保障。2008年9月1日前出让的矿山到期关闭和原已关闭的矿山,封宕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所需资金须经审计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助,2008年9月1日(含)后出让的矿山,矿山关闭后的封宕工作由矿业主负责实施,矿业主的封宕方案须报经市安监局确认,所需资金由矿业主负责。 (四)完善矿山封宕程序 (五)加快废弃矿山地的整治利用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废弃矿山地整治利用的意见,对矿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影响周边环境的废弃矿山,要及早排定整治计划,加快治理进度,积极推进废弃矿山地的整治利用、废弃矿山安全隐患的消除和矿区周边环境的改善。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矿山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做好关闭后矿山的封宕工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由于领导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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