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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08-054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1:37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08〕240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08-0032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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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老退伍军人晚年生活,根据绍市民优(2008)114号《关于市区实行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农村老退伍军人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范围。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满60周岁,户籍在上虞市的农村老退伍军人。 2、已享受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军龄未视同为缴费年限的,可享受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 3、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可享受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 4、已享受国家、省、市各类优抚政策性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5、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伍军人,其军龄已视同为缴费年限的,不再享受养老补贴。 二、发放时间及标准。 从2008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100元。 三、操作程序。 1、申请登记。 凡符合享受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凭退伍证和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虞市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审批表》。由村、社区(居委会)审核汇总后报乡镇(街道)。 2、调查审核。 ①各乡镇(街道)对要求享受生活补贴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居委会)公示七天,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将个人书面申请、《上虞市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及退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市民政局。 ②市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会同市人武部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名单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3、发放办法。 对符合发放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完成时间。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乡镇(街道)于年11月20日前完成申请登记、初审及复审;完成确认;2009年1月31日前发放到人。 五、有关要求。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市财政负责经费筹措;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生活补贴发放的监管。 2、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申请每年办理一次,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审核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发放资金拨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1月底前、7月底前分两次发放到人。 3、享受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的人员死亡后,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殡仪馆反馈死亡名单核实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注销手续,于次月起停发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 附:1、《上虞市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登记审核汇总表》 2、《上虞市农村老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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