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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06-055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4: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06〕134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06-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标准厂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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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保护标准厂房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权属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标准厂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标准厂房转让标的。 标准厂房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对于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车间等内部开放空间,分割处必须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 二、标准厂房预售证办理。 标准厂房建设业主要求办理预售证的,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准厂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标准厂房预售清单(附平面图)。 三、关于标准厂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1.标准厂房批准预售后、初始登记前,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预售的,建设业主需提供权属单元分割的具体方案,经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持相关部门同意的标准厂房权属单元分割申请审批表重新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审批的变更手续。 2.已经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标准厂房,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标准厂房权属单元分割申请审批表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进行转让。 四、权属单元分割后,需经测绘单位变更测量,确定套内及公摊面积。 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可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六、涉及国有标准厂房的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参照本《意见》办理。 七、本意见由上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标准厂房权属单元分割申请审批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标准厂房权属单元分割申请审批表
备注:1、已经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须经规划、国土、消防、建设四个部门审批; 2、标准厂房预售的,须经规划、消防、建设三个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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