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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06-055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2-27 14:08
主题分类: 军转安置 文 号: 虞政办发〔2006〕193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06-0011 有效性: 有效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发〔2004〕7号和省委〔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安置,是指驻我市部队干部随军配偶和军队干部转业到我市随调配偶的就业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配偶(不包括随军前是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随军期间仍属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及随军后经当地县(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正式录用为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的方式,发给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补助费,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三、每年随军随调配偶报到时,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配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配偶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发给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补助费。

四、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补助费由四个部分组成:

1、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0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

3、择业期间的工资补助,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择业期的标准发给;

4、工龄补贴,参照我市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补偿标准执行,每满一年补助5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随军前单位已转制并享受过转制补助政策的,转制前的工龄不能作为补偿工龄。

随军随调配偶随军前后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认定的工作年限仅用于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补助的依据,不作为今后办理退休时确认的缴费年限与视作年限。

五、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配偶从市外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接续,以前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今后续缴年限可合并计算(自谋职业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按规定向社保机构自行缴纳),其档案由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管理,三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配偶需要职业技术培训的,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申请,两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初级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控制在300元/人以内,培训经费由培训单位凭相关资料,在每年11月底以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从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实核拨给培训单位。

七、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属于随军前是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随军期间仍属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及随军后经当地县(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正式录用为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可根据编制需求情况对口安置相应工作单位。

八、货币化安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实列支。


                               

〇〇六年九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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