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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05-055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4:13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文 号: | 虞政发〔2005〕30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0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水利工程绿化景区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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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市区城防工程、河道绿化景观带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建设施,搞好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上虞市水利局负责城防工程绿化景观带、市区河道绿化带及水面的日常综合管理。 二、进入市区水利工程绿化景观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讲文明、讲礼貌、守法纪,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建设施,自觉抵制一切不文明的行为,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在市区水利工程绿化景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躺卧、露宿、悬吊、晾晒物品。 2、损坏树木、花草,有关设施设备以及喷泉、雕塑等人文景观。 3、踢球、滑冰(车、板)等可能妨碍他人或毁损设施的娱乐活动;在喷泉处或景观区水域内洗澡、洗物或游泳;坐、跨隔离设施。 4、设摊、堆物、搭棚、兜售物品,制造噪声等。 5、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卖艺、打架斗殴及其他有损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 6、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它车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景观带。 7、在河道内进行各种人工养殖及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活动。 8、在城区河道沿岸停泊船舶、装卸货物,在非指定码头游船随意停靠上下游客。 9、向河道抛弃杂物、垃圾,排放污染物。 四、在市区水利工程景区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须事先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 1、举办演出及其他大型娱乐活动。 2、设置、悬挂、张贴标语(广告)及其它标牌。 3、从事施工作业,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4、开展商业经营业务及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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