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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05-055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2-27 14:13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文 号: 虞政发〔2005〕30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05-0003 有效性: 有效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水利工程绿化景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市区城防工程、河道绿化景观带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建设施,搞好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上虞市水利局负责城防工程绿化景观带、市区河道绿化带及水面的日常综合管理。

二、进入市区水利工程绿化景观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讲文明、讲礼貌、守法纪,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建设施,自觉抵制一切不文明的行为,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在市区水利工程绿化景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躺卧、露宿、悬吊、晾晒物品。

2、损坏树木、花草,有关设施设备以及喷泉、雕塑等人文景观。

3、踢球、滑冰(车、板)等可能妨碍他人或毁损设施的娱乐活动;在喷泉处或景观区水域内洗澡、洗物或游泳;坐、跨隔离设施。

4、设摊、堆物、搭棚、兜售物品,制造噪声等。

5、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卖艺、打架斗殴及其他有损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

6、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它车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景观带。

7、在河道内进行各种人工养殖及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活动。

8、在城区河道沿岸停泊船舶、装卸货物,在非指定码头游船随意停靠上下游客。

9、向河道抛弃杂物、垃圾,排放污染物。

四、在市区水利工程景区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须事先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

1、举办演出及其他大型娱乐活动。

2、设置、悬挂、张贴标语(广告)及其它标牌。

3、从事施工作业,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4、开展商业经营业务及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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