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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04-055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4:1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文 号: | 虞政发〔2004〕59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04-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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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政发[2003]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现行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征用土地(含已处理好补偿政策的预征土地)后,户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的村民。 下列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已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及精简人员; (三)继续要求按月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土地征用工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四)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他不允许列入参保范围的人员。 二、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分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一档3000元,二档6000元,三档10000元,四档15000元。2003年9月15日出台的《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按三档、四档参保;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一档、二档参保,但各乡镇街道及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参保个人、村集体和政府三方负担。参加一档、二档保障的,政府分别补助每人1000元、2000元,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负担;参加三档、四档保障的,政府补助每人5000元,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负担。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按比例提取、社会捐赠等途径,足额筹措保障资金。本意见下发实施后依法征用土地的,以每亩10000元标准列入征地成本,由市财政统一筹措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障费中政府补助部分的支出,当年结余部分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充实保障基金,以提高抗风险能力。 本意见下发实施前依法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助部分根据“谁征用谁负担”的原则,由市财政、乡镇街道分别负担:凡市级征用土地的,由市财政负担;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单位和企业(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除外)征用土地的,由乡镇街道负担;绍兴市、省、国家级及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征用土地的,由市财政、乡镇街道分别按70%、30%的比例分担;涉及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由“两区”管委会负担。具体用地性质、类别以及对应的“农转非”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定;保障费中政府补助部分应由市财政、乡镇街道分担的具体额度,由市社保中心计算,并和市财政局、乡镇街道共同认定。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街道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的具体额度作适当调整,但本乡镇街道范围内须相对统一。 保障费中应由村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其分担比例原则上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村集体补助资金从土地补偿费用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 (三)保障费中市财政补助部分在各村办理参保手续后二个月内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乡镇街道补助部分在各村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划入基金专户。 (四)保障资金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收缴、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增值保值,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可从保障费收入中提取1.2%的管理服务费,用于社保机构管理费支出。保障资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按照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其金额为:一档2000元,二档4000元,三档5000元,四档10000元。保障费缴纳的当年度,其个人账户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起按银行同期年利率计息。 (二)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账户金支付,个人账户金不足支付时,由政府补助金支付,整个基本生活保障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金不得转移。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金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前退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本人自愿要求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可以提前退还: 1、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2、出国(境)定居; 3、户籍迁移至上虞市域外的; 4、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他可以退还的情况。 办理退还的程序:由参保本人持《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本人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退还个人账户金手续,并填写《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市社保中心核准,其个人账户金储存额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五)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1、被征地农民在未到达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金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合法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2、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合法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四、待遇享受及保障金发放 (一)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其中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 (二)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且参保当年到达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的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对应缴费档次:一档80元/月,二档110元/月,三档150/月,四档200元/月。次年一月起按年3%比例递增。未达领取年龄的对象,其到龄时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按参保当年设定的待遇标准及按年3%的比例递增计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直接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劳改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当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判刑或劳教前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并以此为起点按年3%的比例递增计算。 (五)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必须在30日内凭死亡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五、参保程序 (一)凡要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由户主或本人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参保并选择缴费档次,由村集中申报。同时,行政村应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助部分分担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分别报市国土、公安、社保等部门批准。 (二)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汇总填报《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报送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留存,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以行政村为单位,将《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和《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送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参保人员核准确认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籍核准和“农转非”手续,市社保中心办理复核手续。 (四)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须附一寸免冠照一张),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五)市社保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 1、开具《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缴款通知书》,所在行政村作为凭据到市社保中心缴费; 2、凭《缴费凭证》核发《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3、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可直接填写《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发手续。今后凡达到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的参保对象,市社保中心根据其《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及公民身份证办理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核发手续。 (六)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凭市社保中心核发的银行存折,于每月20日起到指定银行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六、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市内各类企业就业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障待遇可自愿选择以下两项中的其中一项: 1、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金,或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中的个人账户本息部分,按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折算成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并享受; 2、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四)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按本意见参保后,可按有关规定退还原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其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五)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单项享受原则,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处理办法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同。 (六)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市区知青养老保险的,按本意见参保后,原知青养老保险关系仍可保留。知青养老保险金待遇限定在虞政办发[2002]30号规定的每季度540元标准。 七、有关政策措施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两劳”人员、在校大中专生列入参保范围,并一次性预提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市社保中心代管,待其返回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996年7月以后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列入参保范围。自愿放弃参保的,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村集体经济负担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因城镇建设需要而户改的人员、被征地而“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农村户口)及子女等特殊对象可列入参保范围。保障费中村集体经济负担部分额度,由各村视特殊人员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如户口挂靠人员、企业顶职人员等特殊对象不得列入参保范围(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有关农民私人建房、计划生育等优惠政策自办理“农转非”手续之日起五年内保持不变。 (四)16周岁及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个别不愿参保的,政府及村级集体经济不作任何补助,今后不得提出相关要求;16周岁以下人员放弃参保的,各村按保障费中村集体负担部分的20%予以补助;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各村按保障费中村集体负担部分的60%以上予以补助。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 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各地各部门必 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一)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研究室、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有关乡镇街道要建立专门的领导和业务班子,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帮助指导行政村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人员核准等工作;帮助办理有关参保手续,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土部门要在做好土地征用的同时,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核实、确认工作,防止错登漏登。公安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参保对象的户籍核准和“农转非”办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筹措相应资金,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对象的审核工作,高效办理参保手续,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正常收缴和使用管理。 九、其他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查验制度。由市社保中心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进行查验,对冒领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 (二)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2、《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助部分分担审批表》 4、《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费缴款通知书》 5、《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6、《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表》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待遇测算表》 8、《特殊人员分类情况表》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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