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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06-05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0:1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06〕250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06-0020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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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04]28号、[2006]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经营性用地规范管理,完善土地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经营性用地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强经营性用地变更管理 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出让规定及批准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或相关规划指标的,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投标监督办审核并确定处置方案,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后允许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指标: 1、符合上虞市城市总体规划。 2、因城市化推进,城镇主要区位、主要地段的原经营性用房已不能适应城市品位和发展需求,政府或企业要求进行改造。 (二)经营性用地规划指标调整及用途改变其出让金缴纳标准: 1、经营性用地因建筑物拆除改造增加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缴出让金=规划建筑面积现势地价—原建筑面积现势地价—拆除建筑物重置价 若建筑物重置价大于增值现势地价的,原则上政府不予补贴,由企业自行改造,费用自求平衡。 2、经营性用地因拆除改造后具体用途发生改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缴出让金=改变用途后的现势地价—原用途现势地价—拆除建筑物重置价 若建筑物重置价大于增值现势地价的,原则上政府不予补贴,由企业自行改造,费用自求平衡。 3、经营性用地因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用途改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缴出让金=改变用途后的现势地价—原用途现势地价 4、原为划拨的经营性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金按现势地价的80%收取。 二、严格工业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收储程序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由原工业用地或其他非经营性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则上以净地方式公开出让,按虞政发[2003]41号《上虞市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操作。 确需以“毛地”方式公开出让的,须经规划、国土、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规划部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对土地进行回收,进入招拍挂程序,并在公告中明确拆迁成本,以此作为补偿依据。若拆迁补偿价大于出让地价的,原则上政府不予补贴,按零地价进行公开出让。 三、民办学校、营利性医院等用地,参照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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