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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3-058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0:4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3〕225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3-0047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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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发挥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出让工业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办理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即将到期,其土地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个人和法人。 二、办理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表,载明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原因及企业现状情况,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 (4)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审批文件; (5)1:500地籍现状图; (6)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明; (7)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意续期的意见书; (8)其他相关资料。 2.受理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书。 3.踏勘 有关部门赴实地踏勘土地利用状况,检查有无停产、歇业、倒闭、闲置、擅自转让或改变用途等情况,并听取乡镇(街道)、“两区”的建议或意见。 4.批准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按照集约用地等基本要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5.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增加土地面积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与申请人(单位)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年限自到期次日起。 6.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人(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 1.按最高年限50年申请重新出让,出让金按现势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全额收取。 2.按最高年限内续期的,即按原出让年限续期,总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出让金按现势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年限修正收取,修正系数为每年2%标准。 四、特殊情况规定 1.对虽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但暂不列入拆迁改造计划、且企业还在正常生产的工业地块,允许根据乡镇、街道、“两区”和规划部门的意见,在10年内分阶段申请续期。 2.对部分已经超过申请期限的企业,但目前企业运转良好,土地利用符合出让合同约定要求,允许企业申请续期,续期期限按到期次日计算,出让金按办理之日的标准收取。 五、有下列情况的,不予以续期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未提出申请续期的; 2.企业已关闭、停产、歇业或擅自转让的; 3.企业土地利用属于闲置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5.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 6.其他情况需要的。 对不予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两个星期内交还土地使用证,及时退出土地,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置,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政府无偿收回。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如上级有统一规定的,按上级精神执行。其他用地出让期满改为工业用地的,可参照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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