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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3-05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2-27 10:47
主题分类: 保险 文 号: 虞政发〔2013〕29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13-0012 有效性: 有效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村计生对象由原按《上虞市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调整为自行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给予部分参保对象一次性参保补贴。

新农村计生对象享受一次性参保补贴条件和标准。对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照顾生育二孩,并主动放弃生育的农村户口夫妻(含符合农转非政策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新农村计生对象参保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一次性参保补贴1000元/户(其中市财政50%、乡镇街道50%)。

1.女方在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方在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待遇);

2.女方年龄在45至50周岁或男方年龄在50至55周岁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已落实节育措施的。

新农村计生对象申领一次性参保补贴手续。符合条件的新农村计生对象参保缴费后,可以家庭名义申领一次性参保补贴。具体由当事人出具申请表、结婚登记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及子女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资料,村、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并签订《上虞市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协议》。申领手续由村、乡镇(街道)全程代理。

二、原已参加计生保险且目前仍在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原计生参保人员),应重新选择按原规定续保缴费,或者按本《通知》规定并轨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计生对象参保缴费规定及其标准。

新农村计生对象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原计生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并轨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费,即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200%和300%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通过“社会保障卡”或“社保一本通”扣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原计生参保人员不愿按本《通知》规定并轨转保的,可仍按《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续缴。续缴期间,财政补助资金改为定额补助60元/月(其中市财政40元/月,乡镇、街道20元/月)。参保人员户籍“农转非”后,乡镇、街道补助部分由个人负担。对其中同时符合农村低保的对象,低保期间可由本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同意、市计生局审核后,补助标准调整为100元/月(其中市财政60元/月,乡镇、街道40元/月)。定额缴费补助年限连同前期已享受的缴费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续缴期间,由原按年缴费改为按月从“社会保障卡”或“社保一本通”扣缴。续缴人员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逾期未缴费的,不作补缴。续缴人员可在次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上年的补助资金,计生办按申请人上年实际缴费月份给予补助。

四、原计生参保人员并轨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处理。

1.一次性转保奖励。原计生参保人员且现仍符合参保条件的,凡在年6月30日前自愿选择并轨转保且在2013年7月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一次性补缴2013年1-6月保费的,政府于缴费次月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户(其中市财政70%、乡镇街道30%),奖励资金打入其“社会保障卡”或“社保一本通”银行账户内。

2.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原女性计生参保人员并轨转保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或现已超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在前允许其按我市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422.28元/月)一次性补缴,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逾期不补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申请延期缴费,延期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期缴费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

3.低基数补缴。原计生参保人员并轨转保后,由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在年12月30日前允许其将原计生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企业最低缴费标准额补缴或者按对应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企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补缴后其在《通知》实施前的原计生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逾期补缴的,按补缴时当年企业最低缴费标准的差额确定。

五、计生参保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1.计生参保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养老待遇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按本《通知》新参加或按规定并轨接续缴纳(含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金按个人实际缴费系数计算。个人缴费指数低于0.6的,即在2002年至2012年期间按低于省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含补缴)的人员,仍按“低基数”缴费系数计发和调整养老金。

本《通知》实施后未按规定并轨转保的,其待遇仍按《暂行办法》执行。已办理享受计生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按本《通知》并轨补缴的,待遇不变。

2.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参保人员自行持“保险手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待遇申领手续,养老金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社保一本通”发放。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本《通知》实施后未按规定并轨转保人员就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优先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职缴费期间,不再享受政府定额缴费补助;离开单位后可再次向户籍所在地计生和社保机构申请恢复享受,但累计享受政府定额缴费补助执行期限自本《通知》实施起到满14年止。

2.对2013年度本《通知》发文前已自行办理并轨转保的原计生参保人员,其转保奖励和补缴政策按本《通知》执行。

3.对2013年度前已补缴低基数的人员,经个人申请,计生部门核准,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4.本《通知》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计生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允许其在年12月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按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企业缴费比例计算予以补足,补缴后次月按规定享受正常的退休养老金及调资政策,补缴费用全额自理,逾期不再受理。

5.计生对象因再次生育、收养子女、再婚生育、再婚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等变化,不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经市计生部门审定,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其按《暂行办法》的续缴关系,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其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府一次性参保补贴、一次性转保奖励或定额缴费补助等,由原发放部门全额收回。

6.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其孩子意外死亡,再生育一女孩的,可继续按计生对象参保办法执行。

7.选择按《暂行办法》续缴的原计生参保人员死亡的,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继承人可申请退还个人缴费资金(在保人员)或者个人账户余额(已享受待遇人员),并按规定发放丧葬、抚恤费。选择并轨转保的原计生参保人员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丧葬、抚恤费按《暂行办法》执行。

8.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9.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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