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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29/2013-265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发改价〔2013〕34号 公开日期: 2014-03-13 11:22
发布单位: 发展改革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

虞发改价〔201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公墓单位:

   为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规范公共墓地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1〕424号)和《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3〕2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范围

    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范围,包括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的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二、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原则、定价形式

    (一)公共墓地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政策,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墓地价格的具体管理。

    (二)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其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公墓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公墓单位根据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省级民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其他公墓是指除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以外的经省级民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三、公共墓地使用价格的制定

    (一)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的使用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成本、提取预留维护经费和纳税情况确定,其使用价格的作价公式为:

使用价格=成本÷(1-税率-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

    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和“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的规定确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举办、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的公墓,其使用价格可根据政府与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等情况适当考虑利润。社会力量投资的回报率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不同建设标准、不同地理位置的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分档制定使用价格。公墓单位应按照“上虞市公共墓地使用价格组价(备案)表”(详见附件)组价,分档确定使用价格,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执行。

    公墓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设个性化公墓的,应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墓穴数不得超过公墓可建总墓穴的15%(市级南山陵园不得超过公墓可建总墓穴的25%)。个性化公墓的使用价格由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提取预留的维护经费、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执行。公墓单位应合理分摊个性化公墓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三)其他公墓的使用价格,由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提取预留的维护经费、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并按“上虞市公共墓地使用价格组价(备案)表”(详见附件)组价,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执行。其他公墓的使用价格作价公式为:

    使用价格=成本×(1+利润率)÷(1-税率-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

   预留的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年限,由公墓单位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和“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的规定确定。

   (四)公共墓地使用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公墓配套的道路、墓区绿化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

   四、公共墓地相关服务收费的制定

   (一)公共墓地相关服务的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基本服务收费项目为:刻墓碑服务费、骨灰落葬服务费、公墓维护费。刻墓碑服务费是指根据用户要求在墓碑上刻文字并涂色的服务费用。骨灰落葬服务费是指根据用户要求将逝者骨灰或藏有逝者骨灰的骨灰盒葬入墓穴,封穴后盖好墓盖的服务及材料费用。公墓维护费是指公墓单位为用户提供墓穴的正常维护(维修)、墓区环境保洁、墓区绿化及维护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服务费用。特需服务收费项目由公墓单位根据社会需求确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同意后实施。

    (二)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服务成本确定。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根据服务成本确定,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执行。

依法纳税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包含服务成本和税金。

    (三)其他公墓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按照服务成本加计利润和税金的原则确定,基本服务项目的利润率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费标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执行。

    (四)公共墓地相关服务中的公墓维护,使用价格中已提取预留维护经费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不得收取公墓维护费;规定使用期限满后,或使用价格中未提取预留维护经费的,可按规定收取公墓维护费。预留的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民政局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公墓维护费构成中的服务成本,包括墓穴的正常维护(维修)费用、墓区环境保洁费用、墓区绿化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维护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税金。

   (五)用户已缴纳公墓维护费或公共墓地使用价格中已包含提取预留维护经费的,墓穴的正常维修费用应由公墓单位负责。正常维修以外用户有特殊要求的维修,其墓穴维修费用应由用户负责,墓穴维修费标准由用户与公墓单位根据材料成本和人工等费用书面协商确定。

    五、加强对公共墓地价格的监管

   (一)公墓单位应通过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实施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公墓单位应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有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

    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调整公共墓地价格而开展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时,公墓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三)对违反公共墓地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虞发改价(2005)9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上虞市公共墓地使用价格组价(备案)表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 虞 市 民 政 局

 

                                2013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上虞市公共墓地使用价格组价(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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