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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32/2014-172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土资〔2012〕69号 | 公开日期: | 2014-03-18 09:05 |
发布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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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虞土资〔2012〕69号
关于印发《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国土所: 现将《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征地阳光工程建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22号),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绍市土资发[2012]39号)关于阳光工程建设的要求,决定开展征地阳光工程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围绕深入治理征地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征地行为,逐步形成依法、公开、公平、高效的征地工作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 二、工作内容 (一)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或调整工作,对重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上虞日报和上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对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村级留用地等文件在上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具体由统征中心负责实施。 (二)公开征地工作程序。 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开展征地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征地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告知、确认、听证”规定实施征地,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对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1 、受理征地项目。凡建设需要涉及征地的项目,由统征中心统一受理,受理条件为: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由局统征中心审查受理。对具体项目的征地,除提供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用地红线图外,项目用地指标必须列入用地科编制的年度计划或确认用地指标;交通、水利、道路等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发改委批文及用地预审意见。 2、告知征地情况。统征中心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征地项目所在国土所,并由被征地所在国土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告知被征地村(居)。 3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由被征地所在国土所配合乡镇(街道)进行勘测定界,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勘测定界结果应经被征地村(居)确认,然后由被征地村核实到户。 4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地所在国土所负责告知被征地村(居)。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村(居)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统征中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5 、草签征地协议。被征地所在国土所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将征地告知书及回执、委托征地通知书、勘测定界确认表、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回执、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放弃听证(或听证记录)、征地红线图、用地预审意见等资料报统征中心,统征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6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用地科负责安置补偿方案的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后,用地科应及时通知涉及征地国土所实施“二公告”程序,各国土所在接到用地科通知后应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居)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加快征地批后实施进度,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可同时发布。去公告时同时做好摄像,以便存档。 7、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方案经批准公布后,统征中心要及时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居),考虑部分乡镇(街道)在征地批准前已填付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资金支付方式仍由财政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支付给被征地村(居)。土地征收费用返还申请审批程序为:申请单位盖章,被征地村根据征地项目情况征收成本出具乡镇(街道)是否按标准补偿到位,并根据市政府4号令补偿到户的意见。涉及国土所核实情况出具该地块是否按要求补偿到村及户的意见,并把到户清单作为附件,统征中心根据村、国土所意见审核有关资料后报局领导审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涉及村级留用地政策由统征中心具体负责,配合乡镇(街道)组织落实。 (三)公开实物指标。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被征地所在国土所负责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开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被征地村(居)要将征地涉及到的每户农户的承包地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情况进行公布。 (四)公开补偿安置结果。 被征地村(居)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以及安置留地管理、开发利用工作,并及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和结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对象、标准和结果等情况。 (五)公开监督电话。 将82128625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确定为“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六)资料收集归档。 征地告知书及回执、委托征地通知书、勘测定界确认表、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回执、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放弃听证(或听证记录)、规划用地红线图、用地预审意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二公告”照片、补偿资金到村、户票据、清单、实物指标公示照片、补偿安置方案等公示照片作为征地必备资料,由涉及征地国土所负责搜集,统征中心汇总归档。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征地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察室、政策法规科、资源规划科、建设用地科、统一征地中心、信息中心、土地交易登记中心、各国土所负责人为成员。以推进全市征地阳光工程建设。 2、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国土所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按照阳光征地的要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统征中心要加强对征地阳光工程的业务指导,在征地程序、征地资料等方面把好关;局监察室要加强对征地阳光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征地工作程序,实物指标,补偿安置结果等执行情况和实施效率,确保阳光征地落到实处。 3、注重工作实效。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要在规范征地程序,化解征地矛盾上下功夫,真正形成征地工作“五公开”。各单位、国土所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征地阳光工程的各项规定,又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完善征地阳光工程建设。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征地告知书 (样张) (虞征字[ ] 号) 因建设需要,需要征收 镇(乡、街道) 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土地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规划用途: ; 3、项目单位: ; 4、项目用地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1、本次征地补偿按照2012年上虞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上虞市人民政府4号令)制定的标准执行; 2、本次征地采取 安置方式; 三、其它事项: 1、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告知之日起,冻结建房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口迁入等事项,同时实施征地情况调查。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才 年 月 日 附件二: 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样张)
附:公示栏、群众居住地当日张贴照片各2张(远、近景各一张) 注:国土部门存档,同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三: 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调查确认表 (样张)
单位:公顷
村村民委员会(社区)(盖章) 用地单位(盖章) 乡镇(街道)(盖章) 上虞市 国土资源所(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印发 征地阳光工程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纪委,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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