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2590032/2014-798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土资〔2009〕106号 公开日期: 2014-03-18 09:01
发布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及操作办法》等七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通知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虞土资〔2009〕106号

 


关于印发《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及操作办法》等七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国土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正确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现印发《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及操作办法》、《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制度》、《上虞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告诫暂行规定》、《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规定、制度。请机关各科室、单位和国土所认真执行。

 

附:1、《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及操作办法》;

2、《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制度》;

4、《上虞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5、《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6、《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7、《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四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制度  通知

抄送: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市纪委、市政府法制办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4 日印发

 

附件1: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程序及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查处本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及操作办法。

一、 受理和立案

(一)受理范围

1、巡查发现的;

2、上级或其他部门送交的;

3、公民举报;

4、领导交办的。

(二)初步调查

自接收案件之日起2日内,各国土所应指派不少于2名承办人进行初步调查,通常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对重大、复杂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1、调查取证前,承办人应认真分析案情,确定好调查重点、调查方法以及必取的证据资料等;

2、调查可采用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进行。承办人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时,承办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依法提供的证据资料及需要当事人配合的要求;

3、调查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应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凡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根据事实的情节,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人员到场配合进行;

5、调查期间对难以测量的,由承办人提出,所长或大队长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委托局测绘队进行实测;

6、调查时限,一般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束,应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经所长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如还需延长须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最终调查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三)立案条件

经调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法律法规责任的;

4、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

案卷移交监察大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疑难案件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属信访件的,按信访件要求办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 案件审查

(一)立案后监察大队应指定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中需作补充调查的应在3-4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国土所按照调查要点予以组织实施。

(三)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或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建议撤销立案;

2、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依法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4、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建议依法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

5、认定违法用地行为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建议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7、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建议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审查后,承办人应视情填写《暂缓办理用地(权证)手续函》,经大队长审核,局主管领导同意后,送交有关职能科室,暂停办理该当事人的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三、处罚决定

(一)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罚(处理)告知意见后,经大队初审(2个工作日)后移交法规科(2个工作日),并视情提交局集体会审的审查意见。

(二)初步处罚(处理)告知意见确定后,一般案件由主管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较大、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局集体会审(5个工作日)讨论确定。

(三)局领导签批后,大队须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告知。

(四)完成告知后,对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大队制作撤销案件审批表,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销案归档;对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大队提出从轻、减轻或才免除处罚的意见,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五)告知后确需行政处罚的案件 ,承办人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审批表》(1个工作日),经大队长审查(2个工作日),法规科(2个工作日)审核,报局主管领导(2个工作日)批准后,即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1个工作日),应当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不能超过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六)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制作后,应在7个工作日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操作。

四、听证规定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听证规定》操作。

五、处罚执行

(一)对于没收非法建筑物的处置,应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虞市违法建筑物分类处置办法》(虞政办发[2009]99号)规定执行。

(二)对于涉案土地(矿产)需要评估的,由大队提出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的,承办人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大队长审核,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案卷副本一并送交上虞市人民法院,申请上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公开公示

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内容,形式、程序和要求。按《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执行。

典型案件视情节在媒体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七、结案归档

在案件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大队长审核、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处罚案卷应规范建档。

 

 

 

 

 

 

 

附件2: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保障我局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有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拆除违法建筑物:个人住宅占地75平方米以上、单位占地250平方米以上;

(二)没收违法建筑物占地在600平方米以上;

(三)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行政处罚罚款在2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

(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之外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亩以上的;

(七)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

(八)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

(九)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建设,已满1年不满2年需收取闲置费3万元以上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途、超容积率、超占地面积的;

(十)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又拒不停止开采的,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十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又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对社会影响较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单位领导将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有关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充分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争议较大的,采取表决方式决定最终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以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记载。对提出并坚持不同意见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对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相关单位应按照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执行。

 

附件3: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使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制度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人员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监督制约制度。

一、成立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我市国土资源系统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检查,成立“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立新

副组长:阮利平  徐荣华  葛赞龙  孔文君  陈新华

成  员: 罗建权  朱柏治  黎南标  罗黎刚  周建娣  徐金江  赵益民  王俊哲  郑建军  顾  红  陈玲娟  姜  辉  李海军

领导小组下设执法监察工作小组,设在法规科,成员由法规科、监察室、监察大队组成,具体负责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二、建立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各项规程、细则、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本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局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领导小组,组织对本系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市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项规程、规则、制度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及责任追究。

2、监督检查在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执法监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遵循查纠结合、有错必纠、惩防并举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系统各单位必须自觉授受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执法监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对监察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申诉程序提请申诉。

(二)监督检查的职责

1、监察本系统内设科室和基层国土所及工作人员执行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各项规程、规则、制度情况;

2、受理、调查、处理被监察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控告、检举;

3、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规执法的行为;

4、受理被监察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相关处理的异议事项进行复查,并做出最后的处理决定;

5、督促本系统存在过错行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查验。

(三)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及其他有关的资料,供查阅或复制。

2、执法监察员征询时,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要主动协助配合,就征询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监察方式

1、日常监察:由执法监察工作小组不定期对监察对象按监察职责进行日常的监察,监察人员必须2个人以上,每次监察结果必须填写底稿,监察人员要签字确认。

2、专项督查:由执法监察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提出监察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报主要领导审批。

(五)监察程序

1、监察处理

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发给《监察整改通知书》,责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有关单位应按整改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限,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较多或较大的,由局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2、回查督办

对监察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回查,做好回查记录,并对其整改情况作出评价,回查中发现未整改到位的,发出整改《督办单》,督促其落实整改到位。

3、归档备案

对每次监察工作中的记录、处理决定和各类文书、资料进行立卷、编号、归档。

4、执法监察人员应于监察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局监督领导小组提出监察情况报告和监察建议,由局监督领导小组审议。

5、局监督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议后作出执法监察决定书,由执法监察工作小组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6、对执法监察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执法监察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监督领导小组提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由执法监察工作小组组织复查,并于复查后3日内将复查结果提交监督领导小组研究作出最后决定。

7、被监察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于收到监察决定书或经复查作出的监察决定书后的15日内进行相关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执法监察工作小组汇报。

8、执法监察工作小组应当在整改检查合格后3日内将执法监察的相关情况报局监督领导小组。

(六)责任追究

1、被监察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资料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拒绝就执法监察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4)拒不执行监察决定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5)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员或者执法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工作纪律:执法监察人员在开展监察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允许出现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等问题。违反规定的由局纪检部门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对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附件4:

 

上虞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效能,更好地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告诫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的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建议追究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而采用先行政告诫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或建议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可以适用行政告诫:

(一)未经依法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房或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且实际已开工建设,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政村或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在土地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

第四条 下列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告诫: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建窑、建坟、建治污设施等用于非农建设,尚在开发建设初期,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且占用耕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或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取土及搭建临时用房等破坏种植条件,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没有按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面积较小、影响不大的;

(五)建设项目用地尚在审批过程中但擅自动工建设,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行政告诫的主体机关为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由各国土所负责实施。

第六条 行政告诫不需法制机构核审。但作出告诫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七条 行政告诫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告诫,应当制发行政告诫通知书。行政告诫通知书应当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并责令在15天内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说明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告诫过程中一般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违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既不改正又不中止违法行为的,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行政告诫通知书比照行政处罚相应程序送达当事人,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送达。

第十条 行政告诫通知书发出后,国土所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已经改正的,应将告诫情况录入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告诫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存根及有关证据材料须指定专人登记并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及范围

(一)本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

(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工作时限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事项、时限;

(六)行政处罚项目及其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工作程序;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八)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二、必须公示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征地方案、征地补偿方案;

(三)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

(四)划拨供地方案批前公示;

(五)协议出让供地批前公示;

(六)公开出让方案公示;

(七)资产处置方案公示;

(八)采矿权设置;

(九)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十)划拨、协议出让供地批后和公开出让成交结果公示;

(十一)其他应公示的事项。

三、公开公示形式

(一)上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或上虞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宣传资料;

(五)其他公开形式。

四、公开公示程序

局机关相关科室、单位按照工作职能,根据公开要求进行。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公示由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由办公室负责监督。

五、公开公示要求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在公开范围;

(二)公开内容1至6项长期公开;

(三)必须公示事项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遇有重大、特殊事件随时公开公示。

附件6: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国土资源行政案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国土所办理行政案件(含行政案件中的复议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和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或主要领导本人,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下同)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也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实行回避。

(一)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国土所在安排办案任务前,已发现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

(二)办理案件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经查证属实的;

(四)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经查证属实的;

(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查证属实的;

(六)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查取证、不参与审理讨论案件和听证、送达程序、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看有关案卷、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七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办理中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视情节,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行政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主动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的近亲属与行政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案件当事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经作出决定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案件的办理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执行应有档案记录。

附件7: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

(四)因失职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错误,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败诉或被撤销的;

(五)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以及对群众举报或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包庇纵容国土资源违法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而造成错案的;

(七)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而造成错案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可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责令检查,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效能告诫;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八条  发生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单位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先进集体,第一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执法犯法、蓄意欺骗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严重的,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十一条  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局机关公务员,和受局委托行使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委牵头,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