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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32/2014-172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土资〔2013〕47号 | 公开日期: | 2014-03-19 10:57 |
发布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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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虞土资〔2013〕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 通 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国土所: 为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农业生产,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执行。对于附属设施用地要求从严控制规模,用地规模参照虞土资【2011】56号执行。 二、审批程序和要求仍按虞土资【2011】56号和虞土资【2012】30号的《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执行。部分作如下调整: 1、明确特殊设施用地标准。粮食烘干机房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机型、台数确定建设规模、区位及高度。其他因农业生产发展需要配备的特殊设备,可根据设备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及高度标准等。 2、切实加强生猪养殖等用地审批管理。生猪养殖用地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项目需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立项批准,符合规模化养殖标准;二是不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进行养殖;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地、硬化道路等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三是项目选址需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项目位于“四季鲜果”旅游线路沿线范围、风景区、水库河道附近及相关区域的,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具体意见;四是具备经市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手续;五是执行公示公告程序,拟批项目需在邻近的行政村公示;六是符合其他条件,如占用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等。其他审批资料和程序按照上级文件和我局印发的文件进行。其他类型养殖业申请设施用地的,根据环境影响等情况可适当降低要求。 3、建立建设期限制度。建立设施农用地建设期限制度,并在审批表及通知单中明确设施用地的建设期限,原则上100平方米(含)以下为三个月,100平方米以上为六个月,逾期未建或未完工的则原批准事项作废,责令恢复原貌。 4、加强验收。建造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完工后,由所在国土所依照使用要求及承诺内容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所发文批复。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违法用地查处。 附件:设施农用地审批表格资料(部分已修改)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17日
附件一 上虞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附件二 上虞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资料清单
附件三 土地承包流转及拟用设施农用地情况公示
因审批设施农用地需要,现将 (单位或个人)土地承包流转及拟用设施农用地情况进行公示: 承包流转总面积 亩(承包流转合同和明细情况附后)。在 (地点)用于 。(用途)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即时起至 年 月 日。 请广大村民加强监督,如对承包流转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者,请及时以电话形式向乡镇、街道和当地国土所、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反映。 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国土资源所,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 82212688 附件:承包流转合同等承包流转明细情况
上虞市 国土资源所 年 月 日
承包流转明细应包括: 1、承包流转户主姓名; 2、承包流转土地位置、面积; 3、承包流转年限; 4、承包流转费用;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包流转公示在承包流转土地权属村张贴,根据承包流转土地的不同权属,可一式多份。公示现场需拍照留档。 附件四 土地承包流转及拟用设施农用地情况 公 示 结 果
(单位或个人)承包流转 镇 村集体和 等 位农户土地 亩,用于 (用途)。已经根据要求将承包流转合同、拟用设施农用地及其他情况进行公示。 经公示:
(有无异议)
行政村或单位: (盖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国土资源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附件五 上虞市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附件六 设施农用地使用承诺
根据本人(单位)提供的真实资料,申请设施农用地,用于 。本人(单位)将严格按照准许规定条件使用土地。基础采用预制板或木板隔离方式,不浇筑地梁,只建造壹层砖木简易平房,不使用砖混钢结构浇筑,建筑后檐不超过3.5米,道地、堆场、道路等不硬化和回填塘渣等材料,且确保不改变有途,不擅自扩大使用面积,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在用地批准期限到期或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中止、到期后,严格按照约定要求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貌。 以上内容,本人(单位)作出郑重承诺并严格遵守。如因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批准,或不按照规定和承诺内容建造,本单位或本人同意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自行不拆除的,无条件接受国土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拆除费用由本单位或本人承担。
承诺人(单位): (章) 年 月 日
(原件一式两份)
附件七
设 施 农 用 地 复 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规定,为确保设施农用地在使用期满(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解除)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二、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按照批准时间为准。
五、乙方同意向甲方按照 万元/亩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合计保证金 万元(大写 )。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交清(附票据)。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附件八 设 施 农 用 地 使 用 情 况 验 收 单
注:国土所按通知单要求验收土地使用情况,验收通过后由所发文批复并报局备案。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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