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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59/2014-037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运管〔2013〕76号 公开日期: 2014-03-21 09:13
发布单位: 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文件

 

虞运管〔2013〕76号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道路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方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理流动,促进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厅运字〔2011〕13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的通知》(厅运字〔2013〕145号)和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运发[2013]11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对象

持有绍兴市以外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我市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备案手续。

二、从业资格证件备案申请主体

持证人本人或其所在服务单位。

三、从业资格证件备案受理主体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驾培管理窗口)

四、从业资格证件备案申请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件1),所在服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向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索取《商请函》(附件2),填妥后盖上服务地运管部门印章,由持证人本人或其所在服务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商请函》,由原发证机关提供申请人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当时申请从业资格证时提交的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复印件,在备案表对应位置签署意见和盖章。持证人本人或其所在服务单位持上述资料向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提出备案申请。

2.运管所驾培股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运管局“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在其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注明服务单位并盖业务专用章,建立备案人员的基本档案并妥善保管(今后备案人员的基本档案与其诚信考核档案、继续教育档案合三为一)。

3.对于从业资格证档案在上虞的人员拟往外地从业的,驾培窗口负责在备案表上签章和提供相关复印件,并在省运管局“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中找到该从业人员的信息,在备注栏中标注办理日期、去往省市县和服务单位名称等信息。

五、备案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规定,凡经备案的从业人员,纳入服务地管理部门属地管理,其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后续的管理、考核等,均向服务地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服务地运管部门负责实施。服务地运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通报从业人员备案及动态管理信息。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运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有关要求

1.各运输企业要充分认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从业资格备案工作正常开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要敦促从业人员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及时或不主动配合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要限制其上岗,对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办理从业资格备案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2.对已经在我市从业3个月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请在2013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办妥备案手续,并主动参加运管部门开展的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活动。                                                      

 

附件: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表

2.商请函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 培训 管理 通知

抄送:上虞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上虞市民生驾校。           

  上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印发


附件下载:2013第76号附件2.doc
附件下载:2013第76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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