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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34/2014-130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教体〔2013〕20号 公开日期: 2014-03-24 11:19
发布单位: 教体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上虞市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机关各科室:

    《上虞市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2013年5月6日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教育工会、各学区办,方静副市长。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印发

上虞市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切实优化系统形象,保证系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推进优质服务、高效办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系统形象的,依照本实施意见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给予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四条 系统工作人员行为涉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款项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审核人不认真,未严格把关,对工作中应发现的差错或问题未发现的,除追究直接经办人的责任外,应当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做出错误决定的,还应当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审查、审核或讨论过程中,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在追究过错时,不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主动交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承认错误;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

(四)因过失出现过错,且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

(一)全年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工作过错的;

(二)故意造成工作过错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上级督办的;

(六)不配合调查,拒绝改正错误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过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及内容

(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党纪或行政处分;

受到批评教育的人员,当月绩效考核奖减半发给;受诫勉谈话处分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奖。受上述两类处理的,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受书面告诫处理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奖,年终考核奖扣减四分之一,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务。

受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奖,年终考核奖减半发给;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当年度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况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工作单位。

受党纪、行政处分的,其考核、聘任、任职资格、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等按国家机关、事业人员处分相关政策执行;取消本级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名师培养对象等荣誉称号;特级教师、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等及获得绍兴市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的教师,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或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 过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书面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

    (一)在管理教育体育社团、体育市场及招生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教育体育社团以及教职工、学生订购商品、资料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等各类组织举办的(含委托)法定培训或强制性培训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未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

(六)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以及重复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十二条  违反行政审批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书面告诫;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应由有关科室颁发办学许可证、执照和其他应予审批的有关事项,不依规定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二)申请办学、办班、开设体育活动市场材料不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未一次性清楚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审批事项名称、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四)不告知不予受理、审批的具体明确理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贻误审批管理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规定,进行处罚或收缴罚款的;

(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规定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系统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系统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和教体局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不予落实的;

    (二)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或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意见置之不理的;

    (三)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四)不按政务、校务公开规定进行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正的;

(五)对重大突发事项、灾难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迅速处理的;

(六)对群众投诉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且有条件办理而不办理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不具备条件的投诉,没有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上下推诿或措施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本系统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系统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五条  成立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负责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局长批准,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向局长汇报。

    第十七条  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责任追究工作小组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委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体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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