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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34/2014-130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教体〔2013〕22号 公开日期: 2014-03-24 11:14
发布单位: 教体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机关各科室:

《关于完善教体系统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教体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2013年5月27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体育局,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招投标监督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教育工会,学区办,方静同志。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关于完善教体系统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教体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各类工程建设(含维修)的实施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安全、优质、如期,保障投资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望切实执行。

一、各类建设工程的年度计划编制与审批

建设工程是指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造价(预决算)编制、工程监理、施工(土建、水电、弱电、消防、防雷、设备安装、房屋维修、装饰装修、绿化)等。

各类建设工程,凡由市教体局(财政)拨款、补助或学校自筹(含捐助)资金进行建设的,均必须在上年度的10月底前,经教体局财基科实地审核后,由学校向教体局(乡镇、街道所属学校,须事先报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同意)上报《年度校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或《年度校舍维修、改造投资计划表》(见附表1-2),经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批准后实施。逾期上报或未列入计划的,当年度不再补报;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除必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外,须事先取得市财政专项经费的追加。

教体局财基科要按照年度系统建设需要及财政确定的建设经费预算,根据各校建设、维修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年度系统校舍建设及维修项目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对年度各类建设的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年初学校经费预算,否则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发改局发文后实施;校舍维修工程,由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发文)并报市财政备案后实施。经批准实施工程建设的学校,需与市教体局、乡镇(街道)联合(局直属学校只需与市教体局)签订《学校建设、维修工程资金承担确认书》(见附表3),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按期到位。建设工程因故需停建、缓建、合并、分立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由工程建设的学校提出,经市教体局财基科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乡镇、街道所属学校,须由市教体局与学校所属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审核审定)后,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于确定或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30日内,向市教体局财基科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报市发改、财政局备案。

二、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及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一经批准,相关学校要及时分别建立由校、教体局、乡镇(街道)三方(局直属学校由校、局二方)党政、纪委(工会)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成员一般为5-7人;领导小组组长,凡属市教体局直属学校的,由学校行政“一把手”担任;属乡镇、街道学校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指定一名党政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负全责。   

监督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3-5人。监督小组组长,属教体局直属学校的,由学校负责纪检或工会的领导兼任;属乡镇(街道)学校的,可根据工程投资额的大小,由乡镇(街道)或学校负责纪检、工会的领导担任。其中如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教体局的监督小组成员由局“四个一”联系人员兼任。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建设工程实施中的招投标程序及招投标结果、《施工合同》内容、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工程造价及上述相关内容的对外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学校还必须聘请2-3名工程建设廉洁情况联系员。联系员可由懂建筑业务的教师或学生家长代表兼任;工程建设廉洁情况联系员须参加工程建设监督小组会议,并对该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洁情况,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可直接向市教体局、市纪委反映。

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监督小组成员、工程建设廉洁情况联系员,由建设工程的学校或乡镇、街道发文公布,并于建设工程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教体局(乡镇街道所属学校还需报乡镇街道)纪委及财基科备案。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及工程廉洁情况联系员在工程建设中所开展的会议、活动,均需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工程建设的必要档案内容。

三、勘察、设计、监理、预决算编制及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

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预决算编制,均须在具有法定资质、符合市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中招标确定。其中:对单项合同劳务费用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单项合同劳务费用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按市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确定;对预决算编制项目,单项合同劳务费用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单项合同劳务费用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在经市教体局招标准入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择,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中标价。由教体局招标确认的中介机构,实行2年一次的公开招标,并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具体细则由教体局财基科另行制定),考核2年连续末位或违反有关服务《合同》规定的,则下一轮不得参与招标。因责任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增加)的,各校则须按工程增加额的比例或财基科对各中介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扣支相应的劳务费用;造成损失的,则在履约保证金中根据有关约定扣支保证金。学校在委托预算、决算编制中,原则上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编制。

工程建设的预算标底(预算造价)及决算,须经中介机构编制、审核后,提交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予以审定(规划设计费、工程建设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预决算编制费等工程费用,在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时审计)。其中,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预决算,只需经中介机构编制、审核后,直接提交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备案。                 

各校需要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预决算编制(审核)时,必须向择优选定的中介机构提交详细的书面《任务书》,并与其签订好相应协议。勘察、设计、监理及预决算编制后的初步方案及《合同》内容,必须由学校召开相关专业人员及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监督小组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予以审定。

各类建设工程,由学校向局财基科上报《建设、维修工程招标审批表》(附表4),经(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招标;招标结果(附表5,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填报),于招标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市监督办及市教体局财基科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程序及有关要求是:

1.工程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一律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交易,并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的,属市教体局直属学校工程,由局财基科按照《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在局监督小组的监督或市公证处的公证下实施招投标交易;属乡镇、街道学校工程,必须进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交易,并按乡镇、街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对10万元及以上的,须事先报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备案。

3.工程预算在5万元(乡镇、街道所属学校,以乡镇、街道规定的下限额)以下的,属教体局直属学校的,由学校在局财基科的指导、校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自行组织招标,并按局财基科实施招投标的《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属乡镇、街道学校的,由学校在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指导、校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自行组织招标,并按乡镇、街道招投标中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对工程中的各类防水、内外墙保温、内外墙涂装材料,防火材料、门窗、吊扇等质量要求,学校必须在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加以特别规定,即除必须在指定集中堆放的材料、产品现场进行封样、抽检(检测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外,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向学校出具其《工程、产品质量承诺书》,明确保证使用年限及出现问题的处理约定等事项。

局财基科、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投标,其《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为:属局财基科及局直属学校自行组织的,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上虞教育信息网;属乡镇、街道所属学校组织的,按乡镇、街道规定执行。《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日到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结果需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结果公告,属教体局财基科和局直属学校招标的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虞教育信息网》上发布;属乡镇、街道组织招投标的,则按乡镇、街道招投标规定发布。

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在招投标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内,缴纳不少于工程预算价10%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按市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予以典押。未能中标的,其保证金在开标后的30天内予以归还;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转为工程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工程中标后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其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并及时上缴市财政非税专户,此后该工程招投标是否继续实施,工程建设的学校应在征得监督小组成员一致意见(乡镇、街道所属学校还需与乡镇、街道形成一致意见)后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变更及审批

建设工程变更实行项目负责人(领导小组组长)及局项目联系员责任制。校舍维修,一律不予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总额累计原则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否则一律追究项目负责人(领导小组组长)及局项目联系员的责任;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建设项目的学校,将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原因在报局财基科建设项目联系员实地踏勘,工程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局财基科、局监督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的基础上,凡单笔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内(变更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5%的情况下,下同)的,由局财务分管局长审批;5-10万元的由局财务局长与局长联合审批,10万元及以上或变更总额累计超过5%的,提交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以上各种变更,凡属乡镇、街道学校的,需事先经乡镇、街道签署同意意见)后,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附表6)。如工程增加项目能单独发包的,则按上述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管理程序办理,严禁以肢解工程进行变更。

工程项目需要变更时,教体局财基科必须在接到学校要求实施项目变更通知的3天时间内予以现场踏勘,并及时召开由局监督小组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批准,学校对工程变更“先斩后奏”或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增加额,市教体局一律不予以审核、认可。

五、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编制及工程款的支付

在工程完工的30天时间内,必须做好工程的消防、土建验收;工程消防、土建验收合格后的 60天时间内,必须向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分局上报土建决算;土建决算审计后的30天时间内,必须完成财务决算审计的编制、上报,并于财务决算批复后的当月计入财务账面。工程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全体人员必须全程参与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工程的各种中间验收,并在验收意见书上提出有关意见、签名(见附表7)。

工程最后决算造价,凡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以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审计确认书》为准;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经市有关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核并报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备案的价格为准。工程建设承包方上报的工程决算额,如超过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确定的决算审计额的,其核减部分所需的审计费用,全额由工程建设承包方支付。

工程款支付的原则是:工程完成总量的50%时,支付工程款不得多于合同总额的25%;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有关消防、土建验收合格时,工程履约保证金可以归还,但工程款最多付至工程合同额的70%;工程决算经国家专业审计分局审计后的6个月时间内,支付至工程审计额的90%(但原消防、土建验收时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必须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其余部分工程款则必须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至少一年后再予清算。其中:按工程审计额的5%为水电及门窗、吊扇等质量保修金,时间不得少于2年;2%为各类防水、内外墙面涂装工程等质量保修金,时间不得少于5年(具体由各校根据工程中易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况确定)。

凡工程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独立设立基建账户。所有工程款的收款单位,必须与有关《合同》相一致,工程款票据必须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严禁工程建设资金挤占挪用、白条支付或工程款直接拨付给个人及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虞财建〔2004〕1号)精神进行建设工程的财务核算管理。工程土建验收合格后的60天时间内,必须完成基建档案的专项验收,并及时缴局基建专用档案室存档;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后的30天时间内,必须上报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资料。

市教体局(财政)拨付给学校的基建款,由学校向教体局财基科提出申报(附件8)经局财务分管局长审批后拨付,其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局长审批。

学校应申领的相应《土地证》、《房产证》,必须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的60天时间内予以完成。

六、建设工程的有关内容公开

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以下内容(附件9),必须在学校基建工程现场即时公开:

1.工程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及工程建设廉洁情况联系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2.招投标结果,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预决算编制单位及合同额,工程建设中标单位、中标价、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质量目标等;

3.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含各类材料的检测结果,隐蔽工程、各种分类工程的验收情况和各种安全检查情况等)、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含需整改的情况和整改结果)、资金拨付及工程土建决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4.建设工程应急预案、工程建设结果情况(附表10)及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监督小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等。

七、建设工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追究

为确保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及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依法、公开,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1.对不按规定批准实施项目建设,或未按规定实施工程招投标,或以肢解发包工程,或未按规定批准实施工程变更及工程变更“先斩后奏”,或对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予以默认(签证),或未将本文件精神要求列入《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内容,或基建财务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虞财建〔2004〕1号)等规定执行的,除给学校《通报》处分、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外,对学校行政“一把手”及责任人,给予过错责任追究。

2.对中介机构编制的方案(包括设计)或与签订的《合同》,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或不按时、按地点、按要求实行“建设工程有关内容公开”;或不按要求实施本意见中明确的建筑材料、防火材料、门窗、吊扇等电器质量抽检;或未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防水、内外墙保温、内外墙涂装材料,防火材料,门窗、吊扇等质量出具《质量承诺书》;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消防、土建、基建档案专项、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和《土地证》《房产证》申领;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土建决算、财务决算审计;或对暑假期间的各类维修,未能在学期结束前完成工程建设招投标;或未能在局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程验收的;除学校年度基建工作考核作“零分”处理外,对负责基建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责任人,给予过错责任追究。

3.经批准变更的校舍维修决算额超过合同价的,一律不予财政性经费追补,学校年终基建工作考核作“零分”处理。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上虞市教体系统年度校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2.上虞市教体系统年度旧校舍改造维修投资计划表

3.学校建设、维修工程资金承担确认书

         4.上虞市教体系统各类建设、维修工程招标审批表

5.上虞市教体系统建设、维修工程招标结果备案表

6.上虞市教体系统工程变更审批单

7.上虞市教体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单

8.上虞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

9.学校建设工程情况公开栏(式样)

10.上虞市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结果情况公示表

 

附件表格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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