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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34/2014-130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教体〔2010〕43号 公开日期: 2014-03-24 10:56
发布单位: 教体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下发《上虞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上虞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管理办法》发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上虞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2.《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考核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保安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上虞市委办、市府办、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方静副市长。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发

附件1:

上虞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校园安全承载着政府的重托、家长的期望和社会的稳定,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为全力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确保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推进平安上虞建设,依据《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0]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资格

1.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犯罪前科,所在社区及辖区派出所反映良好。

2.身高1.65米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新聘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男性,身体健康,经县级医院体检合格,其中肝功能、心电图正常,无传染病,双眼裸视力在0.8以上,形象端正,能够胜任保安服务工作。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户籍在绍兴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的居民。

二、聘用办法

1.人员配备:一般每所2名,寄宿制学校加配1名。小学、幼儿园1000人以上每300人再加配1名,上限6名/校;6班以下小规模幼儿园至少配1名。

2.经费保障: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基本经费由财政保障,学校超配的,自行承担。其他学校(幼儿园)自行承担。

3.人员招聘:城区学校(幼儿园)委托上虞保安服务公司统一招聘;其他高中学校和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各自招用,可采用自聘、派遣等形式,自聘保安的招聘工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教育党总支牵头,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经资格审核、面试,择优招聘。其他高中学校也按程序做好招聘工作。拟聘人员报教体局审核备案。

4.培训上岗:公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考核管理: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保安管理考核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完善,加强对保安人员队伍的管理考核工作(附《学校幼儿园保安考核办法》供学校参考)。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对保安员的渎职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勒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管理办法和法规处理。

6.人员待遇:年薪2万元左右。

7.用工性质:派驻制保安为保安服务公司劳务派遣。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招聘保安属单位临时合同用工,由学校(幼儿园)与聘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与分工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8.建立档案:学校要建立应聘保安员的个人档案。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社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学历证明;

(4)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5)保安员证等证件复印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9.人员辞退:

对需要辞退或认为不适合从事学校保安工作的保安员,派驻的保安按有关协议退回保安公司,其他保安按劳动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三、保安职责

学校保安在学校的领导下,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保卫学校的安全,预防、制止、打击校园暴力和违法犯罪,处置校园各种治安突发性事件。具体职责是:

1.忠于职守,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着装上岗;熟练操作校内监控和报警等设施设备。熟悉公安报警、急救和火警等通讯办法。

2.做到定岗定时执勤,不迟到早退。在执勤中,不擅自离开岗位,不聊天闲谈。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保白天学生在校期间,有2名保安同时在岗,晚间至少有1名保安值班巡逻。

3.对来访人员须进行身份登记,经核实并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校内。

4.外来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经学校、幼儿园同意后,引导其限速停放到指定地点。

5.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期间,对离校的学生,应查验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留存。

6.对外来人员进出校园携带的可疑物品应进行查验,防止校园财物被盗。严禁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7.在校园内开展重点部位的巡逻、检查,重点巡查学校财务、仓库和功能室等重要场所。有寄宿制的学校,要定时巡视学生宿舍区周边情况。

8.上学和放学期间,应在学校门前协助疏导师生有序出入,确保门前畅通。对在学校门前占道、滋事、取闹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危及校园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遇重大犯罪活动应主动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提供线索、配合行动。

9.禁止保安从事下列活动:(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6)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7)上岗前和工作时间饮酒;(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其他规定

1.对学校原聘用门卫和保安根据本办法进行清理,符合聘用条件的,按本办法重新聘用。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按相关法规予以辞退。

2.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规范保安聘任和管理工作。保安有本办法第三条第9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资格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市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

 

 

 

 

 

 

 

 

 

附件2

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考核办法

 

一、凡工作不尽职尽责,上班时打瞌睡、看书报、不按规定着装、擅自离岗等行为的,一次扣2分。

二、凡擅自换岗的,扣双方当事人各1分,擅自换岗造成工作失误的扣双方当事人各2分,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并扣双方当事人各3分。

三、对外来人员态度不好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四、在值勤区内参与赌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影响单位形象、擅自留宿客人、在同志之间挑拨离间搞不团结等行为者,扣3分。

五、根据公安部“五条禁令”的精神,结合学校保安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保安人员的五条禁令:

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

2.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

3.严禁上岗前和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辞退。

4.严禁外出期间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予以辞退。

5.严禁违反《保安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违者予以辞退。

六、凡因工作失误致使学校财产损失或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可给予扣分,赔偿损失直至辞退处理。

七、不按时巡逻或巡逻不尽职尽责的,校园内车辆乱停乱放不制止的,扣2分。

八、在值班时看电视、着装不整齐、在禁止吸烟区吸烟、公共区域吃东西的,扣2分。

九、上班迟到又未事先请假或迟到10分钟以内的扣1分,迟到20分钟以内扣2分,迟到20分钟以上扣3分。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训、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参加义务劳动、不参加组织学习的,一次扣2分。

十一、不按规定填写值班记录扣1分;未严格盘查、登记,让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每次扣1分,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每次扣2分。

十二、重要情况不妥善处置或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2分。

十三、按月汇总记录,每分按10元人民币扣减其当月安全奖。当月扣3分以内者,给予教育反省处理;月扣6分以内者,作书面检讨;月扣6分以上或一年累计扣20分者,予以辞退;学年考核奖按相同金额扣减。

十四、每月和每学年督查记录由学校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室扣发相应考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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