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2590761/2014-152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人社〔2011〕78号 公开日期: 2014-03-27 09:19
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有关政策的实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精神,根据绍兴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市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1]10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籍界定

符合参保补缴的对象,须在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上虞市城镇户籍。

复退军人、下乡知青及部分离开单位的职工的参保补缴对象,须在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上虞市户籍。

二、缴费基数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上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89元)的80%、100%、200%、300%四档中选择;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数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三、参保激励措施

为鼓励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对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办理转保的人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一个月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其中,对在2011年7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和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虞政发[2010]69号)精神办理调档并享受调档补助的人员,在本次转保时其调档补助和转保补助合计不超过3000元。

对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精神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有关收缴银行给予配套的信贷支持。

四、相关制度衔接

符合参保补缴的人员,已参加(含享受待遇)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或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抵冲一次性缴纳的费用。

符合参保补缴的人员,已参加(含享受待遇)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在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或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及政府补助金余额可抵冲一次性缴纳的费用。

上述人员参保补缴后,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计发养老待遇。

五、待遇发放

属于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明确的参保人员,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已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如在2011年7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从2011年8月1日起发放养老待遇;其他人员自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养老待遇。

属于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明确的参保补缴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次月起发放养老待遇。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六、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符合参保补缴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在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须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标准确定。

上述人员经审核确定有军龄或知青下乡劳动时间的,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七、业务经办规定

(一)受理(申报)申请

1.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应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其上级主管、接收托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索取、填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档案等资料。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障险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老农保、知青养老保险)的必须按规定终止。

2.用人单位受理申请人员申报资料后在七天内进行预审,对未提供原始档案及有异议的人员在辖区内公示(文本样式见附件2)七日,无疑义后签署意见。对需要认定下乡劳动时间和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人员,报市人力社保局,复退军人的报市民政局,其他人员报市社保中心。

3.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保中心对申报资料在十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予以审定并签署审批意见。

4.经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认定后具有下乡劳动时间和复退军人军龄的人员名单,返回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组织在所属的社区、村进行公示(文本样式见附件3),公示七天无疑义签署意见后交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依据审批意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基数及缴费额的核定

市社保中心依据《审批表》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金额,出具《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人员的缴费核定通知》(见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书》”)。

(三)缴费与征收

1.《审批表》(个人联)、《通知书》(两联)由用人单位交相关申请人员(需签收)。申请人员持《通知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2.银行依据《通知书》征收,并为无“社保一本通”人员开设“社保一本通”账户。

(四)到账与划(建)账

1.银行将征收的情况反馈市社保中心。

2.市社保中心在申请人员缴清养老保险费后,做到账处理,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

(五)待遇核定和发放

市社保中心依据《审批表》和缴费情况,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发放。

八、其他

1、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我市原下乡知青按政策规定可迁回城镇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82年12月31日)确定。

2、“社保一本通”既是未到龄人员用于后续缴费的账户,又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账户。

3、符合参保补缴条件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可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和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虞政发〔2010〕69号)规定,现行办理调档、折算手续后,再按本通知办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附件:

1、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申报审批表

2、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人员有关情况公示

3、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人员下乡劳动时间(参军时间)公示

4、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人员缴费通知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虞人社[2011]78号附件3: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人员下乡劳动时间(参军时间)公示.doc
附件下载:虞人社[2011]78号附件2: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人员有关情况公示.doc
附件下载:虞人社[2011]78号附件1: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申报审批表.doc
附件下载:虞人社[2011]78号附件4:(虞设计)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人员缴费通知.doc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