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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61/2014-152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劳社〔2011〕6号 公开日期: 2014-03-27 09:03
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上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上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或者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保证基本需求的原则,制定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见附件l《上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以下简称:费用限额表)。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今后对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填报《上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2),并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

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确认决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第六条 工伤职工凭《确认书》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内容、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签订的服务协议(选定的产品)及《确认书》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做好所配置辅助器具的维修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经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更换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书面申请、原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说明书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更换手续。

第九条 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在非协议机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经个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照协议机构近型号辅助器具标准,按个人自负5%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费用后的费用支付。

第十条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上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

项目

单位

支付限额(元)

使用年限

项目内涵

1

髋离断大腿假肢

28000

6

树脂或PP医用接受腔、合金髋关节、四轴膝关节、动踝

2

大腿假肢

20000

6

树脂或PP医用接受腔、合金四轴气压膝关节、动踝

3

小腿假肢

15000

6

树脂或PP医用接受腔、万向动踝

4

足部假肢

4000

6

树脂或PP医用板材、对皮肤无副作用

5

肩离断假肢

42000

6

肌电手、三个自由度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6

上臂假肢

36000

6

肌电手、三个自由度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7

前臂假肢

26000

6

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8

部分手假肢

4000

4

具美观和被动功能、硅胶手皮

9

假手指

550

4

具美观和被动功能、硅胶手皮

10

免荷式小腿矫形器

92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

11

铰链式膝部矫形器

18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

12

铰链式膝踝足矫形器

2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

13

壳式膝踝足矫形器

12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14

免荷式膝踝足矫形器

3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

15

铰链式髋部矫形器

3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髋、膝关节

16

髋膝踝足矫形器

68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髋、膝、踝关节

17

头颈胸矫形器

21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18

头颈胸腰矫形器

28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19

胸腰骶椎矫形器

18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20

矫形鞋

680

2

定制 棉单各一双

 21

轮椅

1500

5

 

22

拐杖

150

5

可与轮椅同时配置

23

假眼

5000

5

 

24

眼镜

400

5

 

25

助听器

2400

5

 

26

假牙

500

5

 


 

附件2:

上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表)

虞劳鉴确字(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事故

时间

 

伤残部位

 

工伤认

定编号

 

鉴定编号及等级

 

工作

单位

 

联系电话

 

居住

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l、髋离断大腿假肢;2、大腿假肢;3、小腿假肢;4、足部假肢;5、肩离断假肢;6、上臂假肢;7、前臂假肢;8、部分手假肢;9、假手指;l0、免荷式小腿矫形器11、铰链式膝部矫形器;12、铰链式膝踝足矫形器;13、壳式膝踝足矫形器;14、免荷式膝踝足矫形器;15、铰链式髋部矫形器;16、髋膝踝足矫形器;17、头颈胸矫形器18、头颈胸腰矫形器19、胸腰骶椎矫形器;20、矫形鞋;21、轮椅;22、拐杖;23、假眼;24、眼镜;25、助听器:26、假牙。


         经审核,确认该职工可以配置第       项(单、双)辅助器具。职工应持本确认书到上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确认书一式五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辅助器具
配置机构、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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