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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913/2014-207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14-04-01 09:24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一、申请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经营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申报资料与程序

  (一)申报资料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或到期换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换证时填写换证申请表);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及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须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

   8、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首次申请企业应述明申请理由、主要销售品种和预计销售量;换证企业应提供上一轮发证年度内经营情况),首次申请企业还需提供绍兴市安监局同意布点的文件;

    9、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条评价意见(不涉及的可不提供);

    10、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还应提供储存设施(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场所)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证明文件;储存设施(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1、有异地仓储设施(场所)的需要提供仓储设施(场所)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制件);

    12、带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13、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14、委托现场审查的,应提供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考核意见;

    15、换证时应提供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属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相应的《申请书》上签署明确结论,属委托审查范围的,必须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填写《上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委托审查考核表》(附件4),并盖章后随申报材料一并报我局。

    2、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我局发证且属委托范围的:仅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②我局发证且不属委托范围的:对申报材料及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③属绍兴市安监局发证范围的:按《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时,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加油站及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2、店面零售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

   3、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4、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②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③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④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⑤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当属于以下情况(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时安全评价可适当简化,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条件评价意见来代替:

     1、无仓储批发经营企业因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需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2、店面零售经营企业因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需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到期换证的;

    四、委托审查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安监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我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仓储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现场审查工作,不再另行出具委托书。

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其接受的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有关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重要性,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把握重点,掌握要点,结合本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委托审查事项,要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实施、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从严把关,依法行政。

     3、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特别是委托审查工作的指导,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委托审查的事项进行抽查。同时我局将继续调研,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附件.doc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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