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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59/2014-037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区交发〔2014〕34号 | 公开日期: | 2014-06-13 15:43 |
发布单位: | 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关于实施交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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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督案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7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4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2007]9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为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特制订绍兴市上虞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1、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 2、本暂行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工程合同书之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按本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向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上交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指定专用账户户名: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民工工资),账号:358458361651,开户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未办理该项手续,不得进入上虞区交通建设市场。 3、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按工程合同总价的2%计算,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为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凡在我局交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必须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协议。 5、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我局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退还保证金。 6、若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需动用保证金支付的,由负责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制《使用民工工资保证金会签表》并提出意见,我局审核会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将款项转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相关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所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或业主)在相应施工企业的本月或下一月工程计量款中等额扣回补入。 当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担。 施工企业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按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7、本规定由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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