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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4-05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7-01 19:2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 号: 虞政办发〔2014〕147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4-0023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随着我区城市建设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需要及“五水共治”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在全面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排泄物污染治理任务同时,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禽养殖现状,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进行重新划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上虞区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上虞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生态要求。

  二、划分目的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与长效管理,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本方案所称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不准存有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指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本方案中所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牛1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换算。

  三、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建成区、居住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优先原则。

  (六)饮用水源、主要河流和湖泊、工业开发区和集聚区优先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区域一:中心城市规划区(北至杭甬高速公路、施家堰、鸭石江、祈山村,西至上三高速公路、王家泾、高贡、葛滕基,东至六家山、牛头山、凤凰山、象山、和尚山、赵岙、郑岙、童子山、打鸟岗、板岭、兰芎山、福仙寺,南到梁湖、孔家湖、古里巷、梅沙、林家岙、大湖水库、仙人洞、外蒿庄)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乡镇规划区(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镇区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周边外围直线距离500米区域范围内;

  区域二:汤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总干渠、章镇隐潭溪、陈溪达溪、岭南隐潭溪黄毛岭段、下管李家岙水库及长塘靠溪岙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区域范围内;

  区域三: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区域范围内;

区域四:曹娥江旅游度假区部分区域(主要为曹娥江风景名胜区、东山景区、白马湖景区、皂李湖景区、小越湖等区域)、堆高山风景名胜区、卧龙山风景名胜区、凤鸣山风景名胜区、称山风景名胜区、祝家庄森林公园和各文物、历史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域范围内;

区域五:省、绍兴市级(上虞段)及区级河道两侧200米;

区域六: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区域七:今后各级政府明确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等区域自然成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限期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农牧循环、污染物深度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实行关停。

  (三)确因征迁等原因需异地安置的,由当地政府、街道同意并提出意见,且需国土、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四)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农林渔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区环保局、区农林渔牧局备案,治理项目竣工后由区环保局、区农林渔牧局组织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技术指导。区农林渔牧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

  (三)加强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协调环保、农林、国土和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分方案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报道、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不按划分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124日,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上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虞政办发〔2010299号)同时停止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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